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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就業培訓補貼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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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支援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武漢市就業培訓補貼細則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武漢市就業培訓補貼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者能力素質提高的需要,進一步優化就業培訓補貼資金管理,增強就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全市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武政規〔2015〕1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就業培訓,是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培訓定點機構組織開展的,面向城鄉各類有培訓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以促進就業創業爲目的的技能培訓(含崗前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三條:享受就業培訓補貼對象爲:武漢市戶籍或持有《武漢市居住證》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大學生(技能培訓爲畢業年度,即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創業培訓爲畢業學年,即畢業前一年7月1日至畢業當年的6月30日)、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以下簡稱五類人員)。除用人單位(行業組織、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需求式培訓補貼和畢業學年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對象無戶籍限制,其他就業培訓補貼對象均須爲武漢市戶籍或持有《武漢市居住證》的五類人員。

第四條:技能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已參加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培訓的勞動者重新參加就業培訓的,仍可享受就業培訓補貼。

第二章:培訓定點機構認定與管理

第五條:培訓定點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各類大中專院校、職業培訓學校、技工學校以及其他由人社部門或教育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的社會培訓機構,均可申報爲我市培訓定點機構。

第六條:申報培訓定點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覈算,取得人社部門或教育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資質或辦學許可證;

(二)具備承擔培訓任務的必備場所。就業技能培訓每個專業理論課教室面積不得低於200平米,每個專業實習場所面積不得低於300平米;創業培訓場地面積不低於500平米。屬租用場所的,租用合同有效使用期不少於2年;

(三)具有滿足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任務需要的師資力量,本機構專職教師比例應不少於60%,兼職教師不超過40%。就業技能培訓每個專業(職業、工種)不少於2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理論教師和2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實習指導老師;創業培訓具有2名以上取得國家人社部頒發的創業培訓師資職業資格證書的教師。

(四)開展就業培訓工作不少於2年,年培訓規模達500人以上,且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五)具備開展教學活動的設施設備和教材,培訓場地安裝有遠程監控設備;教學場地和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房屋安全和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

(六)認定前3年內無重大違紀違規行爲,透過年檢、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

第七條:培訓定點機構認定程序:

(一)培訓機構向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資料:

1、《武漢市就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表》;

2、培訓機構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法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5、設定的培訓項目及培訓時間;

6、教師名單、教師資格證及聘書等相關證明覆印件;

7、各項教學管理制度和教學大綱以及選用教材名稱;

8、教學及實訓場地自有或租約憑證;

9、《培訓定點機構誠信辦學承諾書》。

(二)區人社部門對培訓機構進行實地核查,出具初審意見,並報市人社部門;

(三)市人社部門經綜合評估打分審覈,在"武漢公共招聘網"公示7天無異議後,發文公佈、授牌。同時報省人社部門備案。

第八條:培訓定點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和年檢制度。市、區人社部門定期對培訓定點機構開展年度評估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培訓定點機構,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向社會公佈結果。

(一)未參加年檢的;

(二)未開展申領就業培訓補貼的培訓;

(三)培訓場地未安裝有遠程監控設備的;

(四)申領培訓補貼人數抽查不實比例超過申報總人數10%的;

(五)有轉讓、租借培訓定點機構資質行爲的。

第三章:培訓申請與審覈

第九條:技能培訓分爲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和用人單位需求式培訓申請。

(一)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程序:憑本人《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向選擇的培訓定點機構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培訓申請,並填寫《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經審覈同意後,在培訓定點機構報名繳費參加培訓。

屬《湖北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的八類就業困難人員的,憑本人《就業創業證》向選擇的培訓定點機構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培訓申請,並填寫《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經審覈同意,由個人與培訓定點機構簽訂《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補貼代爲申領協議書》後,可免交培訓補貼標準內的費用參加培訓。

(二)用人單位需求式培訓申請程序:用人單位新錄用五類人員需進行崗前技能培訓的,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向選擇的培訓定點機構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培訓申請,並填寫《武漢市用人單位需求式培訓申請表》,經審覈同意後,報名繳費參加培訓。

第十條:創業培訓分爲個人申請和學校組織申請。

(一)個人申請程序:憑本人《就業創業證》向選擇的培訓定點機構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培訓申請,並填寫《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經審覈同意,由個人與培訓定點機構簽訂《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補貼代爲申領協議書》後,可免費參加培訓。

(二)學校組織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畢業學年大學生申請程序:由學校持學生《就業創業證》向選擇的培訓定點機構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培訓申請,並組織填寫《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申請表》,經審覈同意,由學生與培訓定點機構簽訂《武漢市個人需求式培訓補貼代爲申領協議書》後,可免費參加培訓。

第四章:培訓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市人社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年度就業培訓工作計劃,分解下達年度培訓任務,對全市就業培訓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師資培訓和質量管理。負責培訓定點機構的審覈、認定和日常監管以及培訓補貼資金的抽查工作;區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就業培訓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後續跟蹤服務以及培訓補貼資金初審、上報工作。

第十二條:培訓定點機構於開班前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武漢市就業培訓開班申請確認表》、《武漢市就業培訓教學計劃表》、《武漢市就業培訓學員花名冊》、《武漢市就業培訓學員考勤表》以及授課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或聘用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區人社部門受理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工作。

第十三條:開班時,培訓定點機構須將學員基本情況、開班時間等相關資訊錄入"武漢市勞動就業資訊系統"(https://),區人社部門根據培訓定點機構資訊錄入情況進行審覈確認。

第十四條:技能培訓參照國家職業標準,結合市場需求,兼顧學員特點和文化程度,科學設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按照技能培訓教學方案和課程計劃,組織和實施教學活動。技能培訓時間爲7天—3個月,原則上每天不低於6個標準學時,實習操作課程不少於總學時的60%,每班學員不得超過50人。

第十五條:創業培訓是爲有一定創業能力和條件的勞動者提供從事個體經營、開辦小型微型企業基本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培訓方式採用互動式教學,由專職教師授課爲主,輔以政策講解、經驗介紹、現場考察等形式。培訓課程不少於60個課時,以10天課程爲一個週期,培訓規模爲每班不超過30人。

第十六條: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實行結業考試考覈制度。透過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考試合格的,頒發全國統一的《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普通專業技能培訓經應知應會考覈合格的,頒發由省、市人社部門統一印製的《培訓合格證書》。創業培訓結束後,學員應完成《創業計劃書》並透過答辯,經考試合格,頒發全國統一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培訓教學活動原則上應在本培訓定點機構進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更培訓地點的,培訓定點機構須在開課前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區人社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五章:培訓補貼條件與標準

第十八條:技能培訓補貼條件和標準

(一)享受條件

1、個人需求式培訓

五類人員在技能培訓定點機構參加個人需求式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規定的《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均可按規定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2、用人單位需求式培訓

用人單位新錄用五類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依託技能培訓定點機構開展崗前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規定享受技能培訓補貼。

(二)補貼標準

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爲400元/人—4000元/人,具體補貼標準按照《武漢市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表》執行。

個人需求式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在單位就業的,應簽訂有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自主創業的,應出具營業執照;畢業年度大學生應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等),按照就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但取得初級以上(含初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補貼標準的50%給予補貼。

用人單位需求式培訓按不超過《武漢市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表》的50%給予補貼。

《武漢市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表》未列出專業(職業、工種)的補貼標準,由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就業困難人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標準

對參加技能培訓且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15元的生活補助。

第二十條:創業培訓補貼標準

五類人員創業培訓合格,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補貼標準爲1000元/人;已領取營業執照的補貼標準爲15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