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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武漢高溫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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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年年被關注,可落實情況不容樂觀,到底是哪裏出了問題?下面一起來看看武漢高溫補貼政策吧!

2017武漢高溫補貼政策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廳 湖北省總工會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3]3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

爲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我省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爲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爲6、7、8、9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社、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類媒體廣泛公佈監督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羣衆監督和受理羣衆投訴,確保高溫津貼標準得到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衛 生 廳

  湖 北 省 總 工 會

  湖 北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2013年9月9日

立法能否讓高溫津貼“落地”

針對高溫津貼長期難“落地”,有輿論認爲,有必要將支付高溫津貼規定爲企業法定義務,制定出更具專門性、保障有力的法律,加強高溫津貼發放的執行依據,讓高溫津貼真正“落地”。

“高溫津貼的性質,是爲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支出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屬於勞動報酬中工資薪金的範疇。在我國,勞動報酬權的實現本身就屬於強制性保護,沒必要再對發放高溫津貼單獨立法。”楊雲霞說。

記者查詢到,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落實高溫津貼,需要解決的.不是立法問題,而是有法不執行的問題。”樑楓認爲,《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就是對高溫津貼的一種立法規定,該辦法從制度上明確了高溫的定義、高溫津貼適用的羣體,使勞動者獲得高溫津貼的權利有法可依。

樑楓表示,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但在實施過程中,有的地方乾脆不發,導致相關法規已出臺但仍存在“落地難”。因此,建議對現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作出調整,在兼顧各地區氣溫和經濟水平差異的同時,明確制定和上調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