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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遷戶口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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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口遷移的原則

浙江省遷戶口的新政策

〈1〉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

〈2〉辦理戶口遷移,關係羣衆的切身利益,既要嚴格執行制度,又要注意方便羣衆;既要堅持政策的嚴肅性,又要注意政策的靈活性。對理由正當,確有實際困難,解決後能獲得社會同情,而又不致於引起連鎖反應的戶口問題,在不違背戶遷移政策精神的前提下,要儘快給予解決。

〈3〉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負責,合情合理地處理羣衆每一件戶口遷移問題。凡符合政策規定的戶口要抓緊辦理,不符合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彙報。

〈4〉各地自行制定的與國家現行戶口法律和政策相違背的遷移規定,必須立即加以糾正。

〈5〉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應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2、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以上所指的證明是指: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覈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註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7〉勞改、勞教人員註銷戶口,持逮捕機關、勞動教養機關出具的證明;

〈8〉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

的證明;

〈9〉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10〉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1〉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3〉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4〉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5〉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6〉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7〉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

〈18〉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

此外,十六週歲以上者,在本市(市轄區)、本縣範圍內遷移的,應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交一張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跨市(市轄區)、縣範圍遷移的,須提交二張大頭照。

(一)市內遷移

1、城市居民因婚姻嫁娶、分(購)房等原因需要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結婚證、房屋產權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遷移人的照片(16週歲以上者每人交一張一寸黑白大頭照),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

2、對正在施工的新建住宅小區等,公安機關應在建設中主動協商有關部門儘早確定地名,並提前編制樓門牌號碼,以避免影響羣衆落戶。對已建成尚未命名和未編制門牌號碼的,要先採取臨時措施,爲入住居民辦理落戶手續,同時積極商有關部門解決地名等問題。不得以新建住宅未設居委會、未裝安全防盜門、未建自行車存車棚等爲理由,不給羣衆辦理落戶手續。對原住居民搬走戶口未遷出的,可先爲新搬入的現住居民辦理落戶手續,再採取措施動員原住戶儘快辦理遷出手續。

(二)幾種特殊對象的戶口遷移、登記及管理

1、公民出國(境)註銷戶口和回國(入境)落戶出國(境)

〈1〉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公民,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的《公民因私出境定居註銷戶口通知單》到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國內的公民經批准出國(境),並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入境許可證後,屬因私出國定居、就業和自費留學的,應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的《批准出國(境)通知單》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其他短期出國一年以內的,只辦理出國登記,不註銷戶口。公派出國留學一年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或單位指定專人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戶口手續。

〈3〉已批准出國,因故未去的,原則上應在原住地給予恢復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