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註銷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列》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第十一條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2、《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後,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
公安機關(法定)
一、 註銷死亡人員戶口提交:
1、申報人申請
2、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或衛生部門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法醫鑑定書》或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居委會或村組證明等死亡證明材料
3、居民戶口簿、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
二、入伍人員註銷戶口需提交:
1、應徵入伍通知書
2、入伍人員居民戶口簿
三、出國(境)定居人員註銷戶口需提交:
1、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
2、居民戶口簿
3、居民身份證原件
四、辦理時限
1.無須上報審批的當場辦理;
2、須上報審批的,派出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覈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報縣公安局審批;縣公安局在接到上報材料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派出所在接到縣公安局審批決定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五、辦理地點
各戶籍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