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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龍江戶籍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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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龍江戶籍管理條例全文

一、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遞減趨勢。按照國發〔2014〕25號檔案要求,綜合考慮我省各市(地)市區戶籍人口數量及綜合承載能力,對我省戶口遷移政策調整如下:

(一)全面放開牡丹江市等9個城市的落戶限制。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雞西市、鶴崗市、雙鴨山市、伊春市、七臺河市、綏化市、黑河市9個市的市區戶籍人口均在100萬人以下,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目前基本沒有壓力,且人口逐年遞減。因此,全面放開落戶限制的條件已經具備。在城市合法穩定就業(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合理確定大慶市、齊齊哈爾市落戶條件。大慶市和齊齊哈爾市2個市的市區戶籍人口均在140萬人左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較小,可適度放寬落戶條件,促進人員有序流入。在城市合法穩定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哈爾濱市實行“雙軌制”落戶政策。按照國發〔2014〕25號檔案精神,市區戶籍人口超過500萬人的,屬特大城市,應嚴格控制人口規模。目前,哈爾濱市城區總人口已達480萬人,四個主城區人口達350萬人,綜合承載能力壓力相對較大,需要適當控制;非主城區人口相對較少,可適當放寬落戶條件。同時,積極建立和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爲經濟發展所做貢獻等爲主要指標,合理設定積分,使達到規定分值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區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進一步創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從11月1日起,全省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羣衆可自願到公安派出所更換居民戶口簿。同時,對教育、衛生計生、養老、住房等領域現有各種與戶口性質掛鉤的政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國家明確規定的標準外,取消按戶口性質設定的差別化標準,研究制定城鄉統一的新標準,使現有政策逐步與戶口性質脫鉤。凡條件成熟的,應儘快調整相關政策,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研究制定分步實施的辦法,提出完全脫鉤的時間表。透過新政策與戶口性質不再掛鉤、舊政策逐步脫鉤,建立起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制度。

(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包括林場、農場)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請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爲條件,出臺相應政策,使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並綜合考慮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因素,確定他們能否獲得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三)健全人口資訊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實有人口登記制度,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佈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爲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資訊爲基準的人口基礎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資訊整合和共享,爲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資訊支援,爲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有效支撐。

三、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進城落戶的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可以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爲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各地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一是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二是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新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三是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四是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五是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六是完善以低保制度爲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七是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國家推進農業人口有序合理轉移的重大舉措,是加快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有效途徑和重要載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於擔當,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運動式推進。目前,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正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國家層面的配套改革政策,完善法律法規,落實經費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統籌兼顧,因地制宜,依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抓緊出臺本地、本部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加強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