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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轉戶口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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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今天凌晨零時,備受關注的上海居住證轉戶籍政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正式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公佈。

上海居住證轉戶口新規

此次出臺的政策目前仍處於試行階段,試行期爲三年。申辦戶口的額度採取年度總量控制,進行排隊輪候辦理。超過當年調控總額的,則轉入下一年度辦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受理和審覈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策的協調工作和年度總量的確定,並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在申辦人員的範圍上,凡來滬創業和就業,並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如符合條件均可提出申請。對於社會最爲關心的申辦條件,曾被熱議的“持證人員需在滬有固定住所”並未列入其中。

持證人員如符合五條申辦條件,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格,由用人單位負責進行申報。對於在滬未擁有房產的申請人,《辦法》中規定也可提交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公房憑證。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證人員配偶,可同時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按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辦法》中還規定,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如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採用虛假證明材料申辦戶籍的持證人員和單位,一旦發現將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並記入社會徵信體系。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及時註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者須同時符合五項條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在上海被聘任爲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無違反國家及上海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爲、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爲記錄。

符合四條激勵政策中任一條可優先申辦:

■對於在滬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滬被評聘爲進階專業技術職務或進階技師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對於在上海遠郊地區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的人員,如工作滿5年,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對於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針對來滬創業的人員,如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參與2008年上海市委“加強人才培育與引進”重大調研課題的上海公共行政與人力資源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室主任張子良認爲,新政策對居住證持有者鬆動了原本較森嚴的戶籍壁壘,其准入條件體現出不唯學歷、不唯身份、強調能力貢獻等“選才落戶”的政策精神。綜觀新政策所涉及的申請條件、輪候規則等內容,可概括成以下五個關鍵詞。

一是“條件管理”。從以往的指標控制轉爲條件管理,是上海此次戶籍新政策最爲核心的特點。“居住證轉戶籍”是上海探索的一種新的人口管理模式。以往,上海的居住證和戶籍並不接軌,准予落戶的政策僅延續了夫妻分居、投靠親友等具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因素,對於不符合這一政策的外來人員則採取“指標控制”。爲此,新政策將採取條件控制原則,從而有利於引進人才,也更加符合人口流動特點和市場經濟下城市的發展需要。

二是“技能”。新政策規定申請者必須具備的一項“申辦條件”,即在上海被聘任爲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同時,可給予優先轉戶籍的4項“激勵條件”規定中也提出,在上海被評聘爲進階專業技術職務或進階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申辦條件”有關的持證及參保年限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評定“人才”的標準中,沒有對“學歷”作硬性規定,而更注重“一技之長”,更體現“使用爲本”的人才觀念。

三是“貢獻”。新政策爲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能力業績突出但暫不符合“申辦條件”的人才列出了“激勵條件”。這些條件涉及繳交社保基數、個人收入納稅、投資經營納稅等方面,以適應不評聘職稱企業中技能、職位和收入較高人員的實際情況。同時,對於在上海遠郊地區從事教育、衛生等崗位的工作者,也可縮短申辦年限。

四是“品行”。此次政策除了確定技能水平、貢獻等申請條件之外,還提出了品行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繳納所得稅,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爲、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爲記錄。這一要求在上述各項條件之外必須具備。

五是“輪候”。新政策將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給予“入圍”人員“依次輪候”轉落戶籍。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

據分析,上海這項新政策出臺的目的在於深化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吸引人才來滬。上海需要透過完善人才結構來助推經濟社會更好地發展,這就要幫助大量“沒有戶口”的外來人才解決“後顧之憂”,而新政策有望給他們吃下一顆“定心丸”。

上海戶籍政策歷程

●解放初期到上世紀50年代中期

上海沒有嚴格控制戶籍,城市外來人員都能獲得上海戶籍

●1958年到1988年

由於大量城市人口出生,上海收緊了對外來人員的戶籍開放度。戶籍開始“指標控制”,每年新增指標不到一萬人,主要給予上海急需引進的人才、歸國華僑、大學畢業生等

●上世紀80年代末期

上海城市人口進入負增長,城市對人才需求量增加,戶籍指標與企業的投資規模、所在行業等開始關聯

●1994年

上海試行外來常住人口的藍印戶口政策

●1998年

藍印戶口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外地購房者放開

●2002年

上海停止受理申辦“藍印戶口”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今天凌晨零時,備受關注的上海居住證轉戶籍政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正式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公佈。

此次出臺的政策目前仍處於試行階段,試行期爲三年。申辦戶口的額度採取年度總量控制,進行排隊輪候辦理。超過當年調控總額的,則轉入下一年度辦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受理和審覈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策的協調工作和年度總量的確定,並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在申辦人員的範圍上,凡來滬創業和就業,並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如符合條件均可提出申請。對於社會最爲關心的申辦條件,曾被熱議的“持證人員需在滬有固定住所”並未列入其中。

持證人員如符合五條申辦條件,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格,由用人單位負責進行申報。對於在滬未擁有房產的申請人,《辦法》中規定也可提交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公房憑證。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證人員配偶,可同時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按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辦法》中還規定,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如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採用虛假證明材料申辦戶籍的持證人員和單位,一旦發現將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並記入社會徵信體系。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及時註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者須同時符合五項條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在上海被聘任爲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無違反國家及上海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爲、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爲記錄。

符合四條激勵政策中任一條可優先申辦:

■對於在滬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滬被評聘爲進階專業技術職務或進階技師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對於在上海遠郊地區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的人員,如工作滿5年,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

■對於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針對來滬創業的人員,如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參與2008年上海市委“加強人才培育與引進”重大調研課題的上海公共行政與人力資源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室主任張子良認爲,新政策對居住證持有者鬆動了原本較森嚴的戶籍壁壘,其准入條件體現出不唯學歷、不唯身份、強調能力貢獻等“選才落戶”的政策精神。綜觀新政策所涉及的申請條件、輪候規則等內容,可概括成以下五個關鍵詞。

一是“條件管理”。從以往的指標控制轉爲條件管理,是上海此次戶籍新政策最爲核心的特點。“居住證轉戶籍”是上海探索的一種新的人口管理模式。以往,上海的居住證和戶籍並不接軌,准予落戶的政策僅延續了夫妻分居、投靠親友等具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因素,對於不符合這一政策的外來人員則採取“指標控制”。爲此,新政策將採取條件控制原則,從而有利於引進人才,也更加符合人口流動特點和市場經濟下城市的發展需要。

二是“技能”。新政策規定申請者必須具備的一項“申辦條件”,即在上海被聘任爲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同時,可給予優先轉戶籍的4項“激勵條件”規定中也提出,在上海被評聘爲進階專業技術職務或進階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申辦條件”有關的持證及參保年限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評定“人才”的標準中,沒有對“學歷”作硬性規定,而更注重“一技之長”,更體現“使用爲本”的人才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