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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什麼時候取消農業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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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什麼時候取消農業戶口

日前,江西下發《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根據意見,江西將有序開放南昌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積極開放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全面開放縣級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

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爲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中專以上學歷已就業可在南昌申請常住登記戶口

意見指出,要有序開放南昌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在南昌,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戶,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市落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戶,不受年齡限制,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不受住房面積、金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人口。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人員,不受投資納稅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凡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已就業的,可在就業地申請常住登記戶口;未登記的,可透過先落戶後就業的辦法辦理落戶手續;辦理《居住證》滿兩年並按照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南昌之外設區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即可申請常住戶口

其他設區市,投靠類、購房類、投資經商類、人才類:落戶條件與南昌市中心城區一致。務工類,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意見指出,要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尊重自願原則,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及時將城區被徵地農業人口登記爲居民戶口

意見要求,着力推進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失地、半失地農業人口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按照隨徵隨轉的原則,及時將城區被徵地農業人口登記爲居民戶口;根據各地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能力,逐步將城區其他農業人口登記爲居民戶口。

新生兒戶籍登記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相掛鉤

意見指出,新生兒應在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未婚的不需要提供證明)等證明材料向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各地不得自行設立限制新生兒落戶的規定,不得將戶籍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徵收、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相掛鉤。

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 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

意見還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還原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爲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公民義務。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爲農民進城落戶條件

意見還指出,要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執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爲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

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反戰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實施辦法。

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未就業農業轉移人口,有就業願望和勞動能力的,與城鎮居民一樣納入城鎮就業失業登記範圍,享受同等的公共就業服務。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規範接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

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

意見還指出,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醫療保險規範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

完善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制度。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爲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原農村五保對象納入城鎮“三無”人員保障範圍,需要集中供養的進入當地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