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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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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解釋】本條是關於承攬人保密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承攬人有保密的義務。承攬人的保密義務體現在,承攬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定作人商業祕密的,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當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如果承攬合同成立後,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對承攬工作保密的,承攬人應當在進行承攬工作中保守祕密;在工作完成後,應當將涉密的圖紙、技術資料等一併返還定作人,未經定作人的許可,承攬人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本條的規定主要側重於在承攬合同成立後,承攬人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後的`保密義務。

承攬合同中成立後,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對承攬的工作保密。定作人保密的要求可以透過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間,要求承攬人保守祕密。定作人應當明確承攬人保密的內容、期限。保密的內容包括技術祕密也包括商業祕密,如具有創造性的圖紙、技術數據,或者是專利技術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其他定作人不願他人知曉的資訊,如定作人的名稱、工作成果的名稱。保密的期限不限於承攬合同履行期間,在承攬合同終止後的一段期間內,承攬人仍應當保守有關祕密。

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妥善保管有關圖紙和技術資料及其他應保密的資訊,不得將祕密泄露給他人,也不得不正當的利用保密資訊,如承攬人在履行合同中知悉技術祕密的,承攬人不得擅自將該技術祕密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定作人提供圖紙、技術資料、樣品的情況下,承攬人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擅自複製工作成果。如定作人與承攬人訂立加工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根據圖紙加工出一臺定作人設計的新型汽車發動機的樣機,承攬人就不得根據圖紙多加工幾臺以便供研究或者投放市場。非經定作人許可不得保留技術資料和複製品。承攬工作完成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也應當把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資料返還定作人。如果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在工作中自己製作出的圖紙、技術資料、模具等,是否可以留存,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則視情況而定。如定作人要求承攬人生產某一型號車牀,該車牀型號公開的,並且屬於承攬人產品系列,這種情況下,承攬合同類似於買賣,承攬人可以留存該車牀的生產技術資料而不必承擔保密義務。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攬人生產一特大車牀,該車牀以前沒有生產過,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出的要求設計、生產,其費用由定作人負責的,承攬人就應當在完成工作後,將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交給定作人,並不得留存複製品。

承攬人未盡保密義務,泄露祕密,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定作人已經公開祕密,承攬人可以不再承擔保密義務,但不能不正當地利用已公開的祕密。如定作人將其工作成果申請專利的,承攬人不得未經定作人許可,擅自生產與工作成果同樣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