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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釋義:第四百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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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釋義:第四百二十二條

合同法釋義:第四百二十二條

【解釋】本條是對委託人支付報酬義務的規定。

1.請求報酬的權利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託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有以下幾種情況:(1)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2)因委託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託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如有國家規定,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於委託事務完成之後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執行,如果寄售物品獲得比原約定更高的價金,或者代購物品所付費用比原約定低,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

2.行紀人享有留置權

委託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行紀人對其佔有的委託物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期屆滿後,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委託物需具備幾個條件:

(1)已合法佔有委託物。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行紀人已經合法佔有委託物,非法佔有委託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權。

(2)委託人沒有理由的拒絕支付報酬。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具有委託人按期不予支付報酬的事實存在。

(3)委託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過不得留置的條款。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爲擔保。

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

按照擔保法對留置物的規定,行紀人留置委託後,已經合理期限的催告,委託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紀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