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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蓋章簽字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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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蓋章簽字基本知識

合同蓋章簽字應該注意什麼

1、蓋章時要加蓋騎縫。

2、蓋章要與訂立合同的主體相符。通常會出現,合同當事人一欄與蓋章主體不同。這將給合同的履行,主體的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簽字時最謹慎的方法,是頁籤,即在每一頁的空白處簽字。

4、簽字時最好用藍黑色的墨水,易於分辯是否是原件。有當事人習慣用炭素墨水,以爲利於長年儲存。對於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這樣的問題。當原件與複印件發生分辯困難時,纔是真正的麻煩。

5、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時起成立。因此,並非必須簽字同時蓋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都要同時簽字並蓋章,雖不必要,但應當說是有利而無害的。在簽字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時,有蓋章便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

二、蓋章和簽字的注意事項

投標檔案封面或扉頁、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印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由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但未隨投標檔案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原件都屬常規錯誤,檔案封裝之前一定要認真檢查。

儘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蓋印章,但蓋章合同畢竟是多見的,特別是在書面合同中,蓋章問題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謂蓋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合同蓋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印章,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標誌合同經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既然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標誌,那麼,對受訴法院而言,各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該合同是否已經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一般說來,某個合同一旦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印章,當事人將不必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由此產生的後果便是法官將不對合同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法官將基於這一法定事實直接判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斷定是非、分清責任也將主要依據蓋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蓋章,法官將要對合同是否成立展開調查。

由此可見,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關涉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大問題。實事求是地講,在合同法理論中,合同蓋章問題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第35條、第37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理論上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引發了許多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基於種種原因在草擬好的合同上拒絕蓋章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同時,將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隨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況也並非少見,對於出現在衆多合同上的蓋章問題,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已經給予了慎重的注意,並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由於合同蓋章問題與當事人關係甚大,因此,本文擬對審判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合同蓋章糾紛進行類型化研究,並對每類糾紛的處理髮表些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