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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 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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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監察執法,更好地推動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執法職責:

勞動合同法中 關於勞動保障監察的說明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即: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或者第八十七條,既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職責,也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職責。

二是規定“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爲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管轄、程序、職責等方面的規定,做好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監察執法工作。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