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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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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款項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註冊登記事所登記的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用人單位的住所是用人單位發生法律關係的中心區域,勞動合同文字中要標明用人單位住所的具體地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要註明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和其它有效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以戶籍登記,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戶籍所在的鉅著地爲住址。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爲住址。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定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一般包括勞動者從事的勞動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等。這是勞動者可能提供勞動的具體內容,是勞動者判斷自己是否勝任該工作,是否願意從事該工作的關鍵資訊。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地理位置。工作地點與勞動者的生活密切相關,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是在工作地點,勞動者生活則在居住地點,這2個地方的距離,決定着勞動者上下班所需時間,進而影響勞動者的生活,這也是勞動者判斷是否訂立勞動合同的必不可少的資訊,因而是用人單位必須告知勞動者的內容、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①標準工時制也稱標準工時制,一般職工從事工作的時間的制度。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週中工作日天數,並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是標準和基礎,是其它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準。標準工時制中的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隨着社會的發展,標準也在不斷髮展和提高。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顯然在這裏每週工作時間的上限多了四個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週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不作爲延長工作時間處理,但是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雖然這在四個小時內用人單位不須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但這隻能作爲特殊或偶然的情況對待,用人單位不應將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作爲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如果這樣做了,勞動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按每週工作四十小時的標準執行。

 ②不定時工作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覈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③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分別以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築、旅遊等崗位。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