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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旅遊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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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遊客選擇參團出遊時候,跟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遊客要注意旅遊合同是否有必須載明的事項,旅遊合同中要事先約定出境遊的導遊小費收取標準等特殊要素,還有看看旅遊合同中有沒有霸王條款,行程表,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等等。

簽訂旅遊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遊客簽訂合同7大注意

1、看合同必備要素是否齊全。按照《旅遊法》和《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旅遊合同必須載明的事項,如不在主合同中體現的,就要在行程表中體現。行程表是合同附件,一經遊客簽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不得再隨意更改行程。

2、看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遊如果要收導遊小費,必須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準;法規規定出境遊一定要派領隊的,合同中要有相關的約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會將省外遊、出境遊委託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遊客地接社的名稱、聯繫方式等。

3、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問題(如:“若人數不夠,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五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遊,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與旅行社交涉及或協商,再不行可另選旅行社參團。

4、行程表作爲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沒有相互牴觸的問題。

5、要注意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透過電子商務參團的,要與參團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如果是不具備旅行社資格的網站以團購等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參團前一定與組團社簽訂旅遊合同,避免發生旅遊紛紛時組團社推御責任。

6、善用協商權。對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旅行社在其提供的合同中應當留有“特別約定條款”位置,供雙方去協商,遊客對合同中已印製定下來的一些內容,認爲不合理的,一定要提出異議,透過充分協商去修改。或者遊客中有需要照顧的老人小孩、需要清真飲食的少數民族成員等,就要補充一些特別的`約定。對顯失公平的合同,旅行社不肯讓步的,遊客有權選擇不參加這個旅行社團。

7、此外,還要注意看旅行社的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如,出境旅遊必須由有出境旅遊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臺灣遊必須由具有臺灣遊組團資格的旅行社組團,否則就存在風險。

旅遊合同應明確導遊服務費

1、在去年10月起《旅遊法》實施後,舊版旅遊合同一般要作出修訂,目前新版旅遊合同應增加需要明確的事項,包括導遊服務費、成團最低人數、相關“說明”、“告知”、“警示”、“提示”等義務告知(如旅遊者購買旅遊保險的提示、旅遊者文明旅遊注意事項的告知、有關安全事項的說明等),而組團出境旅遊時國外導遊收取小費要明示。

2、在組團社因組團人數不足又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境內旅遊至少提前7天、出境遊至少提前30天)通知遊客的,可以解除合同並可免責。

3、合同中必須明確旅行社要選擇合格的供應商,明確不能以不合理的低價招徠旅遊者等。

4、合同須明確旅遊行程開始前,旅行社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旅遊者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5、合同須明確旅遊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行社要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等。

6、旅遊格式合同中不能指定具體購物點和自費項目,不能指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次數和時間;《行程表》中不應當出現“準ⅹ星級”、“豪華”、“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