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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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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法規論文一: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論文

1.建設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建築活動,受建設法律規範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管理職能部門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等。

2.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3.社會中介組織指作爲建設法律關係主體的中介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法人。

4.建設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建築物(有形產品)及諮詢服務(無形產品)。

5.建設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建設法律關係的主體對他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6.建設法律事實的類型1)事件2)行爲

7.《建築法》《招投標法》《安全生產法》爲法令,條例爲行政法規。

8.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1)有損害事實發生2)存在違法行爲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4)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

9.建設工程的主要民事責任1)違約責任2)侵權責任

10.競合: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一般選擇違約。

11.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先勘察,再設計,後施工。

12.工程報價標誌着工程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已經結束,工程項目可以進入建築市場,轉入建設該項工程的實施階段,

13.凡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辦理招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14.建築許可制度是指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活動的組織、個人的申請,依法准許建設單位開工或者確認單位、個人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行政行爲。

15.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爲行政行爲。

16.建築工程開工之前,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17.建築單位取得建築工程用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有償70年)和劃撥(無償無年限)。

18.規劃許可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9.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和延期:1)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2)工程因故不能開工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3)施工許可證的自行廢止(一是既不在三個月內開工,又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二是超過延期的次數和時限,即建設單位在申請的期限內仍沒有開工)。

20.建築企業資質等級分爲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21.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均分爲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22.我國註冊建造師分爲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

23.撤銷註冊情況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2)受刑事處罰的3)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爲的4)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築業企業執業的6)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24.不與初始註冊造價工程師的情形1)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2)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5年的3)在工程造價業務中有重大過失,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4)在申請註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爲的。

25.不予註冊造價工程師1)無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的2)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3)未按照規定參加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未達到標準的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5)在工程造價活動中有弄虛作假行爲的6)在工程造價活動中有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26.建築單位可自主選擇審查機構,但是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2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爲2年;裝飾裝修工程爲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28.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築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築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29.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傷害(給第三方造成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爲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30.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爲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起訴一個或兩個都可)。

31.1)業主與承包商是承包、發包的合同關係2)業主與監理單位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3)監理工程師與承包商的關係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

32.建築工程一切險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

33.免賠額: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一定損失額。工程本身的免賠額爲保險金額的0.5%-2%;施工機具設備等的免賠額爲保險金額的5%。人身傷害沒有免賠額。

34.保險標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先驗收或投入使用,則自該驗收或投入使用起,自動終止該部分的保險責任,但保險單中應註明這種部分保險責任自動終止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法規論文二:

建設工程合同是明確建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規範建設工程活動的重要手段。加強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設工程合同涉及的問題很多,本文試圖從建設工程合同制度概述、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權等四個方面進行了探討,全文約四萬餘字(不包括註釋)。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合同制度概述。羅馬法中即有規定以不動產爲標的的承攬合同。

在西方國家有關不動產的規定都在承攬合同部分。考慮到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前蘇聯開始把建設工程合同作爲一個獨立的合同加以規定,並得到我國的移植。

其次,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但該理念在建設工程合同領域受到公法規定的較大限制。我國民法將建設工程合同從傳統承攬合同中剝離出來,強化當事人的社會責任,限制其合同自由,目的在於保護合同之外社會公衆的利益。但行政管制的密度過高又導致了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層出不窮,降低了社會效率,增加了社會成本。

第三,建設工程合同具有不同於承攬合同的特徵,主要是: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建設工程、國家管理特殊性、建設工程具有計劃性和次序性、要式合同。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合同成立研究。透過招標形式訂立建設工程合同,是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形式。以招標方式訂立建設工程合同,要經過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等幾個階段。建設工程招標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招標它不同於一般的要約邀請之處在於招標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這又不同於要約的法律約束力。承認招標具有一定程度的約束力,並不會因此否認招標的要約邀請性質。投標的法律性質是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出的要約。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是對投標人要約的承諾。中標通知書發出時生效,建設工程合同成立。國際上對推廣應用建設工程合同標準文字進行了積極的實踐,我國應借鑑國際經驗,完善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標準文字。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合同的肋研究。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即建設工程合同的約束力。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是與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合 同成立後是否發生法律約束力,則要視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而定。建設 工程合同有效與無鞭指對已成立的額工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的一種法 律評價。評價爲有效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有效合同發生何 種範圍的法律約束力,還要視合同是否生效而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有效但 不生效和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有兩個方面的區別。目前,對以招標方式訂 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國際上大致有三種不同的規定。我國招標投標 法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生效問題,採取的是上述第二種規定。轉包與胞是 建設工程合同領域常見的,但二者又有幀不同。針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的幾種情形,筆者提出了無髓設工程合同的處理方法。

第四部分:建設1程腕砒先賠柵究.我國合同法第286條在 建設工程合同領域確立了一項嶄新的制度一優先受償權制度。關於優先受 償權制度的性質有三種不同觀點。筆者認爲應是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權 的成立必須具備一系列的條件包括積極斜門1峭極條件。優先受償權的效 力不毗先於一鵬權,而且優先於一刪Mq。僅,邵先於商品房預售購 買人和破產財產。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邯價權效力範圍包括跑人施 所付出勞動的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二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 發生的違約金、損害徘金和實現建設工利優先受償權的費用。

建設工程 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的範圍胞括拋恤.工。的建築物。承包人對土地使 用權的交換價值無優先受償權。禁止對性質.a“不宜折價、拍賣的”跳工 程行鰱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時效效力。拋人優 先權的實現有三條途徑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