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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買賣合同範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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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買賣合同範文八篇

買賣合同 篇1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茶葉買賣合同範本

甲方(需方):____

地 址:___郵碼:____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__

乙方(供方):___

地 址:___ 郵碼:___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經雙方商定,簽訂以下茶葉訂購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售茶葉品名、數量如下:

品名 名茶鮮葉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細茶小計 合計(粗、細茶)

數量(斤)

參考價格(元)

合計金額(元)

第二條 結算辦法:批貨批款、當天兌現。

第三條 交售地點:__

第四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樣價政策:在各基層收購站張榜公佈國家規定的評茶等級標準、價格和樣茶;堅持對樣評茶,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和提級提價。

第五條 乙方交售的茶葉,不得摻雜使假,必須表裏如一。

第六條 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將保證收購乙方生產的低檔茶,如乙方不按合同交售茶葉,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檔茶葉。

第七條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向對方支付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額1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 乙方:___

代表人:___ 代表人: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 篇2

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7日公佈,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房地產交易中發生糾紛較多的一些問題如何具體適用法律作了較爲明確具體的規定。針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一步爲其保護合法權益,已成爲近年來日益關切的話題,該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次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從而結束了長期困擾司法實踐和民法理論的商品欺詐等糾紛如何處理的爭論,確保各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做到法制統一適用。

商品房一個是預售,一個是現售。這裏面有幾點比較重要,第一個就是涉及到《合同法》第286條司法解釋出臺以後對於銷售合同所產生的影響,就是說建築工程的承包方依法行使優先權對開發商就會形成很大的影響,房子至少是三層抵押,就是你的房子是在建工程給了施工企業的抵押權,然後開發商又拿這個工程去銀行去抵押貸款,第三個人就是買房人拿房子做抵押貸款。所以假如說是商品預售房,現在開發商欠了施工企業錢,施工企業去法院打官司,把這個建築工程賣了,然後把錢給施工企業,那我買房人怎麼辦?我已經和開發商簽了合同了,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肯定不能履行,就是說我買房人可以認定銷售方構成欺詐,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其損失。

第二個問題是涉及到抵押。假如房地產開發商在建或者建成的商品房事先抵押出去了,但在與買房人籤合同的時候,隱瞞了該房屋已予以抵押的事實,或者是商品房銷售合同訂立以後未辦理登記備案,銷售方也未告訴購買方房屋已抵押出去,最後購買方的權利沒辦法實現的話,可以要求銷售方予以雙倍賠償。

第三個就是買房人也是靠買的房子抵押出去來買房。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假如說開發商有一方要求確認這個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銀行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那買房人跟開發商本身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然後又是以所買的房子自己抵押貸款來支付該款,那麼法院也應當通知銀行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四個就是對於辦理房屋產權證至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現在很多買房人都是買了房屋後辦不成房產證,原因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給資料。假如因爲銷售方的原因,購買方不能按照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期限辦理房屋產權證或者在預售商品房90天內,購買方還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銷售方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在審判中所遇到的問題,依據最高司法解釋,筆者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銷售廣告應當作爲合同內容,買房人應提供相關資料

《解釋》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圖片資料爲要約邀請,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就應當視爲要約:1、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與允諾;2、此說明和允諾應當具體確定;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對符合上述條件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開發商的銷售廣告或圖片資料95%以上都在不顯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廣告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相關數據以政府最終批准檔案爲準”,依據法律規定,此格式性善告並不能免除開發商的誠信責任,只要其圖片的內容符合解釋中所規定的要約條件,開發商違反時,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雙方意思不一致導致簽約失敗,買房人交納的定金應如數退還按《解釋》的規定,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爲立約定金。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這樣有利於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買房時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均有誠意簽訂買賣合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正談判,但因對合同的某些條款意見不一致,最終導致簽約失敗。對於這種情況,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時出賣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及理由佔有定金,應當將定金如數返還買受人。

三、房屋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可要求退房和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解釋》明確規定因房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無合同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它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這裏,應當注意的是,在法院審理中,買受人應當提供自己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的證據,以及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

四、開發商惡意欺詐,買受人可獲得雙倍賠償

《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買房人可要求雙倍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出售的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一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所造成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惡意違約和欺詐,損害買受人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按《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將爲此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已付購買房屋款的一倍,這一規定,將極好地遏制和制裁惡意違約,欺詐等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爲。

五、不能如期取得房產證可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解釋》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內,買受人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開發商的原因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如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項目,未經立項批准的項目,未取得規劃審批的項目,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房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開發商未繳納相關稅費等。在這些情況下,買受人都不能辦理房產證。當然,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還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這有待於進一步探討,以便合理解決。

但是要想解除合同或者獲得賠償,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買受人不能任何過錯,應及時將辦理產權證要求的證件先進提供給開發商,並且讓其簽收,註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責任;第二,根據《合同法》第15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詢開發商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了“產權登記備案”的義務;第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關部門查詢抵押,是否已經解除。

六、開發商“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即“交鑰匙”應視爲對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而且要同時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從其約定。

關於房屋的交付使用,買賣雙方的理解不一致,出賣人通常認爲“交鑰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買受人則往往認爲,房屋所有權轉移纔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

《解釋》有了明確規定,對買賣雙方來說都很重要,有了法律依據,雙方操作起來更踏實。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輕易被認定爲無效合同

《解釋》對一些具體情形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規定,如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售合同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

備案手續爲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等。

《解釋》的這些內容從立法本意上不輕易將商品買賣合同確認無效,從而有利於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有利於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

八、支援拆遷戶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

此規定體現了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即法院支援被拆遷人優先取得補償安排房屋,如果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取得房屋的拆遷戶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我國傳統上,不法行爲所導致的損害賠償,以被害人蒙受的損失爲限,即損害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所受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關於欺詐適用消法的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賠償責任只在於填補損失,而不在於懲罰的觀念。司法解釋的出發,是否意味着對消法第四十九條的直接適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長已明確地予以否定問答,兩者在適用前提和結果上有區別,消法的適用前提是欺詐,而司法解釋規定了五種情形;在結果上,消法的標準是“雙倍”,而司法解釋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這一條款給予了承辦人在個案中把握出賣人的情節斟酬衡量賠償數額的空間,不是機械地一律適用“一倍”的標準。

懲罰性賠償責任時適用,在司法上產生多種優勢。它一方面保護了受害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額外的賠償給予其相應程度的獎勵;另一方面使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還可以阻止將來出現同樣的違法行爲,該制度代表了法律的前進方向。即便如此,懲罰性賠償責任有無限制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它是把雙刃劍.因爲美國實際陪審制,民衆的感情或偏見很難透過陪審團帶入審判中,懲罰性賠償會帶來諸多不利因素,因此許多州規定不僅適用於一定範圍的案件。立法者力圖透過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限制條件和將賠償數額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以內,使懲罰性賠償的不利因素得到有效的調控。

另一方面是說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消費者的時候,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消費者的問題。我們大家都會知道,擔保物權按照目前的情況來講是跟物的所有權的變更沒有關係的。這是因爲我們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先於工程折價的價款,就是說當商品房所有權已經轉移的時候,就存在一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否存在的問題。由於商品房是作爲居住使用的情況下,對於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就是我們所有的工作當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原則,也就是說任何一項工作即正當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我們所有的工作恐怕也包括建設行爲,法院的審判行爲不可能不考慮到社會秩序問題的需要。

我國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在參考外國立法和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房地產開發的實際情況,具體而詳細地規定了各項基本原則,以在於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既保護了作爲弱勢羣體的消費者,又使不良開發商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從而在受害人和不良房產商之間得到有效平衡,使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買受人利益控制在一個合理限度內,無疑會促進社會誠信和房地產市場的相對健康發展。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產品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質量標準:嚴格按圖紙及技術要求加工

第三條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乙方要確保質量,若檢驗不合格,甲方要求乙方及時退換。第四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鋁合金盒。

第五條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六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標的物所有權自甲方付全款時起轉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合同款項義務時,合同的物屬於乙方所有。

第八條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九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快遞費用乙方負擔第十一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第十三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工業品買賣合同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處理方式:即國家檢驗標準,(+/—1μ的精度)並出據出廠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電匯、合同簽訂後,甲方支付乙方50%,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貨款。

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起生效。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雙方友好協商。

出賣人(章):

買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鑑(公)證機關(章)

賬號:

賬號:

經辦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_________省(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_____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 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

第三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爲(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

2、已付定金將在最後一期付款時衝抵,支付方式爲以下第______種:

(1)現金_________;

(2)支票_________;

(3)匯款_________。

第五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

2、逾期超過_____天后,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____個月,則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日起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九條 保證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

第十條 稅費的交納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繳納。

第十一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乙方:

1、乙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第十二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收藏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合作投資方):

甲、乙雙方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自己的藏品,, , 件,價格(市場價估計) 元,實際投資收藏資金 元。

二、在合作過程中,以上藏品乙方注入收藏合作資金 元,由甲方出據借據,作乙方借給甲方資金,在成交後按投資比例參加收入分成。如是仿品賣不出,則按銀行最高利息計算,本利一起歸還乙方。

三、藏品由乙方全權代表甲、乙雙方參加拍賣或私下交易活動,在成交的總收入中提取 元作爲乙方車旅費和其他開支。車旅費先由乙方支付。

四、收益分配:藏品拍賣或私下出售成交後,出售金額除去交拍賣公司的佣金、國家稅收、圖錄費等開支後,按投資比例甲方得 %,乙方得 %。

五、乙方在收到買家匯款後,必須在三天內將分配資金打入甲方帳戶。甲方在 銀行的銀行爲 。

六、其他補充協議:

七、以上合作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真誠合作,不得違約。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借 據

今借到現金 元用於合作收藏。藏品成交後,按投資比例分成,若藏品爲仿品未成交,則按銀行最高利息計算,本利一起歸還。

此據

借款人: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6

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號

供貨單位(章):

購貨單位(章):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訂貨清單產品代碼

(同流向登記的產品代碼)產品名稱產品類別產品

級別規格/型號計量

單位箱含藥量(千克)

數 量單 價(元)

金 額(元)合計人民幣(大寫):

一、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買賣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保障安全。

二、產品質量標準及要求

三、禁(限)用藥物要求:

四、產品包裝標準及要求:

五、提(交)貨時間和地點:

六、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七、驗收標準與方法:

八、提出異議期限: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產品安全與質量責任:

十一、運輸安全責任: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可另附頁):

購貨單位 ( 章 )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單位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

(簽字)聯繫電話委託代理人

(簽字)聯繫電話電子郵箱電子郵箱開戶銀行帳戶

供貨單位 ( 章 )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單位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

(簽字)聯繫電話委託代理人

(簽字)聯繫電話電子郵箱電子郵箱開戶銀行帳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二〇xx年七月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7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繫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爲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爲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着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

第二條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爲(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爲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爲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爲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爲(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爲(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爲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爲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8

1.買賣合同中的墊資條款是否設立了借款法律關係?

當事人在鋼材、水泥、混凝土等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在約定期限內墊資供應一定數量的貨物,並收取墊資期間的 “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該合同的法律關係應當認定爲買賣法律關係。約定墊資雖然實際起到了融資作用,但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並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借款款項的交付,不應認定該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關係。

2.買賣合同中關於支付“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約定屬於何種性質?

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墊資期間的“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該約定屬於當事人之間對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貨物價格的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爲價格條款。對於當事人約定在付款期限屆滿後繼續支付“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屬於當事人之間關於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認定爲違約金條款。同一買賣合同中,既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前墊資期內的“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又約定有付款期限屆滿後的“加價款”、“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應當區分認定其性質。

3.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爲價格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爲價格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告知當事人墊資期間內的貨物實際價格應當按照約定的貨物價格與加價之和計算。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爲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變更合同實際價格的,可以透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提出。當事人以抗辯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直接審查實際價格是否過分高於約定價格。構成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爲由,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撤銷買賣合同的,應透過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提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除斥期間從人民法院釋明款項性質之日起算。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中止審理。

4.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爲違約金條款的,應如何處理?

買賣合同中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約定被人民法院認定爲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款項性質。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調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買賣合同中關於違約金性質的“加價款”或“資金佔用費”等款項的約定以及買賣合同中其他違約責任條款,綜合認定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實際損失。對於違約金的調整,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以及《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8條的規定處理。

5.對於當事人就買賣合同進行的結算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雙方已經以結算單、欠條等方式對貨款及違約金等款項進行結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計算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予糾正。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調整已經結算的貨款、違約金的,違反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結算違反自願原則的除外。

6.當事人約定將買賣合同中的欠付貨款及違約金轉爲借款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買受人所欠貨款及違約金轉爲借款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從買賣法律關係轉換爲借款法律關係。出借人(出賣人)據此約定向借款人(買受人)請求歸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買受人抗辯借款本金中包含的原買賣合同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過高並請求調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原買賣合同結算的貨款本金或違約金有計算錯誤的除外。

7.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衝抵順序沒有約定的,已付款項應先衝抵本金或先衝抵違約金?

當事人對已付款項的衝抵順序沒有約定,買受人所付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貨款本金及違約金的,所付款項應先衝抵其所欠貨款本金,再衝抵違約金。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且能夠確定分期履行中每期的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則應逐筆衝抵。即先衝抵第一期的所欠貨款本金,然後衝抵第一期的違約金,再衝抵第二期的所欠貨款本金,以此類推。無法查清分期履行中每期所欠貨款本金及違約金數額的,買受人所付款項先衝抵所欠全部貨款本金,再衝抵所欠全部違約金。

8.買賣合同糾紛中,付款期限屆滿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主張貨款及違約金的,其作爲權利主張者應對付款期限已屆滿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賣人有證據證明付款期限屆滿的相關證據由買受人持有,而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推定付款期限已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