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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家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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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備考進入衝刺階段,爲幫助大家更好備戰司考,本站小編爲大家分享司考案例分析試題及答案解析如下:

2016國家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及答案

  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小李,女,34歲,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男,37歲,某鐵路局某機車車輛配件廠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男,32歲,某省某市機電公司幹部。

原審第三人:王某,男,35歲,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訴人小李因與被上訴人朱某、李某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區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號民事判決,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朱某與被告李某是朋友關係。李某委託朱某代辦汽車提貨手續。1993年3 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區電影院看電影,散場時,將裝有某市機電公司面值80餘萬元人民幣的汽車提貨單及附加費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遺忘在座位上。位於後幾排看電影的原告小李發現後,將公文包撿起,與同去看電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學)在現場等候良久,未見失主來尋,便將公文包帶走,並委託王某予以保管。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後在某市《今晚報》和《日報》上刊登尋包啓事,表示要“重謝”和“必有重謝”拾得人。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況後,在《今晚報》刊登內容相同的尋包啓示,聲明“一週內有知情送還者酬謝15000元”。當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義刊登的尋包啓事,即告訴王某並委託其與李某聯繫。次日,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接錢物。由於在給付酬金問題上,雙方發生爭執,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許諾支付報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辯稱:尋包啓示許諾給付酬金不是其真實意思,且公文包內有李某單位及本人的聯繫線索,小李不主動尋找失包人,物歸原主,卻等待酬金,請求法院駁回李珉的訴訟請求。王某表示,本人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審法院認爲,小李在影院內拾到的內裝面值80餘萬元的汽車提貨單、附加費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確屬被告李某所在單位的財物,系被告朱某遺失的。根據包內所裝提貨單及其它物品線索,均可找到遺失人或財物所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小李應將拾得的遺失物歸還原主。但是,小李不主動與失主聯繫,反而在家等待”尋包啓示“中許諾的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民事行爲,應屬無效。對小李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據此,該院於1994年6月16日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625元由李某負擔。 小李不服一審判決,以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爲由,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但又認爲被上訴人朱某、李某在“尋包啓示”中所稱給付報酬的承諾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據。懸賞廣告,系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對完成一定行爲的人給付報酬的行爲。只要行爲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爲,廣告人即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朱某、李某先後在《今晚報》、《日報》上刊登的“尋包啓示”,即爲一種懸賞廣告。李某還明確表示:“一週內有知情送還者酬謝15000元”,系向社會不特定人的`要約。上訴人李某,即懸賞廣告中的行爲人,在廣告規定的“一週內”完成了廣告指定的送還公文包的行爲,則是對廣告人的有效承諾。從而,在李某與朱某、小李之間形成了民事法律關係,即債權債務關係。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關於“民事法律行爲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的規定,朱某、李某負有廣告中許諾的給付報酬義務。其辯稱“尋包啓示”許諾給付報酬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事後翻悔,拒絕給付小李酬金15000元,有違《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是錯誤的。小李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援。一審判決不當,應予糾正。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於1994年12月26日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朱某、李某一次性給付小李酬金人民幣8000元;

一、二審訴訟費人民幣1435元,小李負擔635元;朱某、李某負擔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