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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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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勞動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歡迎大家分享。

勞動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法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釋義:本條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高原則。誠實要求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對他人以誠相待,不爲欺詐行爲;信用是要求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要講求信譽。

二、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爲;

2、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3、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爲後契約義務。

三、誠實信用原則意義和作用,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規定不明而需要對合同或者法律的具體規定進行解釋時,要依照誠實信用原則,這樣規定也給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爲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爲準則,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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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考察期,主管的評價(主觀)能否作爲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材料?

解答:用人部門直屬領導的主管意見其實很難作爲辭退員工的理由,但是往往又是我們工作中最真實的理由。

所以儘量想辦法幫助用人部門量化他的要求。

比方說溝通能力,可否考慮放到勝任力模型中,要求新員工積極主動培訓其他部門工作、服從直屬領導管理等條目。這樣未來直屬領導在交辦工作後可根據完成情況量化打分。

2、公司有規範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書,錄用的人至多至少會有某一點不符合崗位要求(即沒有完全適合崗位要求的人),比如上述案例中要求該崗位有從業 2 年以上工作經驗,但其工作經驗才 1.5 年,當時認爲她英語透過八級,所以錄用。在此,能否以她不符合工作經驗這項條件而辭退她?

解答:不能以她不符合工作經驗辭退,只要人家提供的資訊是準確無誤的,你們公司也發了錄取通知就形成了法律關係。

3、如員工試用期三個月考覈未透過,部門主管要求延長至 6 個月,如這樣操作的,人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首先你必須確定你公司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不低於 3 年的,否則這樣做就違法,不能做。

如果是,那你也必須有延長試用期的評價記錄,並有員工本人的簽名和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並存檔。同時要密切關注其延長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如未達標/不合格,應及時處理。

4、試用期考覈是不是也要以相關可量化指標爲主?如果產生糾紛是否可以作爲切實有效的依據?

解答 1:業務崗位儘量以經營數據作爲考覈依據職能崗位儘量細化和分解工作職責與工作內容,設定評估標準

解答 2:指標能量化的儘量量化,避免應主管原因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以作爲糾紛的切實有效證據,但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就是考覈表評定後應給考覈者本人簽字確認無異議。

5、我們公司會出現延長試用期的情況,這個方面有什麼好的辦法可以規避法律風險麼?

解答: 在原定的試用期內根據已制定的試用期考覈內容,指出其不勝任的地方,並由本人簽字確認;再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延長試用期。

6、我司對於業務員的試用期是有彈性的 1~3 個月,看錶現轉正,這樣的試用期合同該如何簽訂才合法?

解答:首先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一概念。《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7、對於一些特殊崗位,要經過崗前培訓方可上崗的,制定崗前無薪培訓,只有20塊補貼,提供食宿,培訓時間爲10天,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解答 1:一般不建議這樣做,有損你公司僱主形象。非得要做,可以這樣:不辦入職手續,以社會組織名義組織公益類的培訓爲出發點,培訓結束進行考試選拔招聘,擇錄入取。

解答 2:只要存在勞動關係,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必須支付。要想避免,走實習形式。

8、如果員試試用期間考覈不合格,又想再給其一次機會。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延長,該如何合法化去做呢?

解答:1、延長試用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允許範圍內;

2、給員工一個明確可量化的工作目標,並共同約定如果未達標,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由員工寫一份目標責任書,裏面包含此內容,人資存檔。

9、招聘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不符合公司要求裏,在簽訂相關實習協議,需要注意哪些方的要素?

解答:實習協議嚴格上來說不是一個勞動合同,更像是一個民事協議。因爲未畢業的大學生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以,只要是雙方約定同意的,不違背法律規定的都可以談。

10、女員工招進廠一個半月後來請病假(已懷孕 2 個多月),準備不同意其請病假,讓其本人辭職,是否可行?

解答:請病假總得有病假的事實和根據吧?不能隨便說要請病假就請病假的,要有醫生的病假建議和員工

看病的記錄爲依據的。如果沒有,你可以不批。如果有,你還是批了吧,要不然,懷孕女工有什麼閃失對你企業負面影響還更大。

11、考覈期內透過彼此事先約定績效考覈內容,是否可以作爲員工試用期不合格的舉證?

解答:可以,關鍵是要你這個績效考覈內容的結果應用規則寫入到了你的新員工轉正考覈辦法裏,而且有對員工培訓並簽字認可的。

12、如果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是 3 個月,但是試用期到期之後,沒有通知員工轉正,員工也沒有提出轉正

申請,那這種情況下,是否視爲已經轉正?如果想延長試用期,需要在轉正之前,多長時間通知員工呢?

解答:

1、試用期超過 5 個月,但沒有到 6 個月時,自動轉正;

2、轉正申請,提前一個月申請,並進入轉正注程;

3、延長試用期,要書面與員工填寫《延長試用期說明》並列舉出員工不勝任的原因,需要從哪些方面改正。

13、試用期淘汰面談要注意什麼呢?

解答:做好充分的記錄,最好之前工作中有不良記錄時員工有寫過一些檢查和改進報告之類的。然後就是

更多的以肯定的態度,強調只是不合適,並給員工提出專業的職業指導和求職建議的角度出發來引導員工主動接受這一結果會好一些。

14、法律規定試用期上社保的,但是我們單位是轉正後才上社保,而且合同是轉正後才簽訂,工資也是走現金,不知道這樣有什麼風險?如何避免?

解答:首先,這個是符合勞動法的,沒有人查,無人舉報就沒事,多與勞動局溝通;

1、社保是入職時就必須辦理的。但是社保局關係股保持好聯絡;

2、勞動合同是入職內的一個月必須簽訂的;

3、工資走現金,無所謂呀。只要你納個稅就行。

15、公司規定試用期的員工轉正必須老闆或者總經理簽字才能生效,但是有時老闆或者總經理總是推遲幾

天,這樣就導致員工的試用期延長,怎樣能避免法律糾紛?

解答:打電話和老闆或總經理溝通匯報此員工試用期表現情況,再徵得他同意授權由 HR 經理代簽,等他們回來後補簽字不就完啦。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佈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製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佈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一、帶薪年休假工資怎麼計算

1.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爲: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

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爲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2.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及支付?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於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二、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