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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就業莫忘細讀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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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剛剛畢業的大學生紛紛走上工作崗位,由於不懂相關法律法規,不少畢業生初次就業過程中權益屢屢受到侵害。黨報熱線近日接到不少學生反映,詢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如何維權等問題,記者就此請律師對常見三類問題進行點評。

初次就業莫忘細讀合同法

應聘時拒絕繳納一切費用

[典型案例]王博大學期間學習的是應用物理學專業,找工作中屢屢碰壁。臨近畢業,他終於與一家單位達成就業意向,簽訂合同時,對方稱需繳納500元“保證金”,主要是“防止員工突然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考慮到工作不好找,王博拿了這筆錢。工作一月後他想辭職,對方不但不支付報酬,還拒絕返還他繳納的`500元錢。

[律師點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應聘籤合同時,一旦遇到對方要求交錢,無論何種名目,如辦理保險、培訓、體檢、工卡押金等,一定要拒絕。

留心違約責任是否過大

[典型案例]前段時間,剛剛大學畢業的石竹在網絡上看到一家經營辦公用品的公司招聘,於是投了一份簡歷。很快,她收到了對方答覆,讓其前去面試。招聘負責人對石竹面試後很滿意,當時承諾,上班後月薪不低於2000元。石竹當即表示同意並簽訂合同。上崗後她才發現,工作主要是銷售辦公用品,工資與銷售業績掛鉤,業務部20多名業務員,只有兩三個業績非常突出的才能拿到2000多元工資。意識到受騙後石竹想辭職,對方表示,辭職的話要支付3000元違約金。

[律師點評]有些用人單位爲招到需要的人才,在合同中將工資定得非常高,應聘者上班後才發現,公司任務很難完成,解約的話還要支付不菲的違約金。在涉及違約責任的條款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否過大。

試用期也要籤合同

[典型案例]應屆畢業生小孫來電說,他半月前剛透過一家企業面試,雙方約定試用期3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但試用期不計算在勞動合同範圍內。也就是說,小孫必須幹滿3個月才能得到工作合同。

[律師點評]許多求職者應聘時存在一個誤區,試用期不用簽訂合同。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前。該法還對試用期作了詳細規定。

專業律師提醒求職者,新勞動合同法對原來法律中很多問題進行重新闡述,對一些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的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即將成爲職場新人的大中專畢業生求職就業前,最好系統地學習勞動合同法內容,對某些關鍵條款有清晰的理解,這既是一種自我保護,也是大學生就業的必修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