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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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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間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呢

一、如何訂立民間借款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內容解讀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知,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分別是貸款人和借款人。貸款人就是將錢借給他人的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就是向貸款人借款的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應當儘量簽訂書面合同。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儲存。

二、民間借款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訂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借款合同的標的除人民幣外,還包括一些外幣,如美元、日元、歐元等。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即貸款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與哪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種類和條件所決定的,銀行嚴格規定各種借款用途並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有利於保證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同時也有利於保證貸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數額

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應按借款種類、借款性質、借款用途分別確定。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訂立借款期限必須具體、明確、全面,以確保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

7、還款方式

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採取何種結算方式將借款返還給貸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採用一次結清和分期分批償還,如果是分期的情況,應明確具體時間以及具體金額等。

8、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爲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篇二:借款合同糾紛的幾種形式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託貸款、以存單爲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爲無效。對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於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一、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商業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範,由於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爲、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並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二、關於貸款人爲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爲補償貿易實爲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爲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覆,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三、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爲融資租賃實爲借貸的借款。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係。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爲融資租賃實爲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於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爲融資租賃實爲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爲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

四、關於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並非如此。因爲財政部《關於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爲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週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佔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於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衝抵借款本金。

篇三:民間借貸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礎系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二章規定了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約定將一定種類和數量的貨幣移轉給他方,他方到期後返還貨幣的協議。交付貨幣給他人的一方稱爲債權人、貸款人、貸與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貨幣並於一定期限內返還貨幣給貸與人的一方稱爲債務人、借款人、受貸人或借用人。在中國內地,根據借款合同出借人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爲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爲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和非金融機構作爲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稱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這一概念涵蓋的範圍有較大的伸縮性。最狹義的也是傳統的民間借貸合同僅指自然人(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又稱個人借貸合同);次狹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指個人之間、個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最廣義的民間借貸合同指個人之間、個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以及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貸雙方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如下特徵:

1.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貨幣)。合同的標的物是作爲特殊種類物的貨幣,合同到期後,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貸款人返還同樣種類、一定數量的貨幣,而不必也不可能返還原物。

2.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類物的形式決定的。

3.民間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往往是有親戚朋友關係的自然人之間基於互助互濟而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下,未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償合同。與此同時,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價有償的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協議,民間借貸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償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略高於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爲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民間借貸合同中除個人借貸合同爲實踐性合同外,其餘均爲諾成性合同。對於個人借貸合同,《合同法》第210條作出了特別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說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外,還要求實際交付貨幣,因此個人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5.個人借貸合同爲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間借貸合同均爲要式合同。個人借貸合同往往數額較小,甚至是基於情誼而訂立,因此在形式上應當靈活便捷,易於操作。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