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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未休年假處理方法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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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時未休年休假處理方法,以下資訊僅供參考。

員工離職未休年假處理方法詳解

年假對於員工來說很重要,如果公司能處理好會使員工滿意,對於年假,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處理,而不同的處理方式也反映了一個的公司的管理水平。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是,對年假什麼時間休,如何申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都是員工提出年假,單位和員工協商休息時 間!單位不給予安排的,按三倍工資支付。

按照國務院的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員工是否享有年休假的資格依據員工的連續工齡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爲: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員工離職未休年假處理方法詳解答:

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未休年假進行折現補償,根據《職工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上述工資報酬已經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離職時,實際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200%額外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同時,對於離職當年的未休年假天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也列明瞭計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想盡量不支付未休年假補償的,建議要讓員工在離職前使用完畢未休年假,通常的做法是在離職前的最後一個月安排員工休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均是採取員工申請休年假的制度,但是,法律其實採取用人單位"安排"年休假的方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此,對於用人單位的年休假安排,員工必須接受,如擅自出勤,用人單位可明確告知其行爲不計爲正常出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