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工資查詢>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原文)

學問君 人氣:2.66W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什麼?大家知道了嗎?下面由本站給大家整理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原文)相關的文章,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哦!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原文)

第一條 爲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並逐級進行落實和考覈。考覈結果作爲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職業病防治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危險作業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安全生產獎懲、調查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四)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十)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一)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二)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 礦山、冶金、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於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註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總監。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本單位各相關機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宜。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