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範圍和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或者失業生育婦女。
二、生育保險費的繳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
(二)繳費基數和比例
1、用人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爲本單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基數。
2、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0。5%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
3、城鎮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生育保險待遇
(一)享受條件
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2、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
3、屬於計劃內生育;
4、在按規定設定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二)待遇項目和標準
生育生活津貼待遇
( 1)生育生活津貼計算
① 妊娠 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② 妊娠不滿 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③ 妊娠 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④ 妊娠 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前款第( 1)項、第(2)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① 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② 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 1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