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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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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補償費自1994年開始徵收以來,徵收額持續增長,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徵收水平不斷提高,成效顯著。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2017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2017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一、進一步提高對規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是採礦權人因開採消耗屬於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而對國家的經濟補償,是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和維護國家財產權益的重要體現。進一步加強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掛鉤,規範徵收管理,是貫徹節約資源基本國策,落實節約優先戰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經濟手段,有利於引導和激勵礦山企業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有利於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資源利用方式轉變,有利於維護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全面落實節約優先戰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統籌做好保障科學發展、保護國土資源、維護羣衆權益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協調,切實抓好落實。

二、科學規範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係數掛鉤。

礦山開採回採率高低直接反映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所有應考覈開採回採率的礦山要嚴格按照國務院令第150號規定的方式,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費率×開採回採率係數(覈定開採回採率與實際開採回採率之比),運用開採回採率係數的實際結果計算徵收金額,實際開採回採率高於覈定開採回採率,開採回採率係數小於1,相應地少繳,反之多繳,充分發揮開採回採率係數的引導和調節作用。

(二)嚴格確定開採回採率係數。

1.煤礦以採區作爲開採回採率考覈單元,非煤固體礦山以礦山生產的礦塊(盤區)作爲開採回採率考覈單元。

2.覈定開採回採率原則上以經批准的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爲準。對已有核定開採回採率的礦山企業,要組織進行復查,公示覆查結果。複查的要求參照《關於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促進煤礦回採率提高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8號)。對無核定開採回採率的礦山企業,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覈定。

3.實際開採回採率應依據礦山儲量動態檢測的結果確定。按照《關於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3號)的要求,全面開展礦山企業的儲量動態檢測工作,提交礦山儲量年報,計算當年實際開採回採率。

上一年度礦山停採或按照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等沒有考覈實際開採回採率的,計算開採回採率係數採用的實際開採回採率爲最近一次考覈的實際數值。

4.礦泉水及普通建築砂、石、粘土等開採回採率係數原則上取1,鉀鹽礦開採回採率係數以綜合利用係數代替,地熱以回灌係數代替(見附件)。

5.開採回採率係數按照“當年用上年的原則”使用,即當年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用上一年度的開採回採率係數。

(三)規範確定礦產品計徵銷售收入。

1.計徵對象的界定。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是以公開交易市場價格銷售的原礦或者選礦(初加工)產品。對於以原礦或選礦(初加工)產品直接形成市場銷售收入的,其實際銷售收入即爲計徵銷售收入,不再進行折算。對於採選冶聯合企業銷售冶煉(加工)產品的,其計徵礦產品銷售收入應相對於選礦(初加工)產品進行折算,無選礦(初加工)產品的,可相對於原礦進行折算。

2.礦產品計徵銷售價格的確定。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價格是指在競爭條件下礦產品公開交易市場的實際銷售價格。對於企業內部自用無實際市場銷售價格,企業以內部定價或企業壟斷價格等計算銷售收入,申報、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負責徵收的徵管機構按照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或委託同級物價部門確定的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覈定計徵銷售價格;無法計算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參照國內行業公認度較高的礦產品現貨交易所公佈的最近一個季度的平均銷售價格覈定計徵銷售價格,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3.難以覈定銷售價格或銷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徵辦法。

(1)採選冶聯合企業銷售冶煉(加工)產品的,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銷售價格應根據冶煉(加工)產品的銷售價格透過計徵調整係數進行確定。礦產品計徵銷售收入計算公式爲:礦產品計徵銷售收入=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銷售量×冶煉(加工)產品銷售價格×計徵調整係數。

計徵調整係數確定原則爲:最近三年當地同類選礦(初加工)產品的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除以相應冶煉(加工)產品的當地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無法計算當地選礦(初加工)或冶煉(加工)產品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計算計徵調整係數的選礦(初加工)和冶煉(加工)產品的公開交易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均參照國內行業公認度較高的礦產品現貨交易所公佈的最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無選礦(初加工)產品或選礦(初加工)產品無實際銷售價格的,可使用原礦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計徵調整係數。採用以上方法仍難以確定計徵調整係數的,可採用冶煉(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扣減冶煉(加工)環節直接成本的方法,確定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產品銷售收入。

(2)對於所確定的計徵對象無公開交易市場銷售價格或難以覈定其銷售收入的,錳礦等9種礦產計徵銷售收入按附件確定,如需調整計徵調整係數的,須按以上計徵調整係數確定原則,由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研究制定並報部備案;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行組織研究制定其它礦種計徵銷售收入辦法的,須報部備案。

(3)採礦權人生產多種礦產品或礦產品中有多個計價的共伴生成分的,應當分別計算其產品銷售收入並按相應費率計徵。採礦權人無法區分主礦種與共伴生礦種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以總銷售收入和主礦種對應費率計徵。

(4)對於開採建築石材、普通建築石料等非金屬礦產,無市場銷售收入或難以覈定計徵銷售收入的,依據實際消耗資源儲量,以當地公開交易市場最近一個季度或最近一個年度的平均銷售價格覈定其計徵銷售收入,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對於間斷性生產或財務賬目不全的小礦(覈定實際生產規模不足小型礦山生產規模上限十分之一)等難以計算其實際儲量消耗的,依據採礦許可證批准的年生產規模,以當地礦產品公開交易市場最近一個年度的平均銷售價格覈定其年度計徵銷售收入,採用年度定額的方式計徵礦產資源補償費。

三、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制度

(一)加強隊伍建設。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充實徵管隊伍,強化徵收的技術要求,加強培訓,提高徵管人員的業務素質,不斷鞏固履行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定職責的主體地位。認真貫徹《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要求,保障對徵管工作的投入,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設備,確保徵管工作正常開展。

(二)完善徵收管理制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完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納費登記、申報、繳納、稽查等徵收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徵收管理。認真執行減免規定,規範減免,對於符合減免條件的要依法給予減免,引導和激勵採礦權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健全完善減免制度,批准減繳、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要自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按規定備案。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重點抓好部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以及省級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大型礦山企業的徵收工作,推進建立屬地徵收和分級徵收相結合的徵收機制。

(三)嚴格入庫管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範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退還書”等專用票據,及時將礦山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足額入庫,不得設立過渡性帳戶,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加強日常監管。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中關於礦山儲量動態檢測和實際開採回採率考覈的有關要求,充分利用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網上報備系統,及時掌握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情況。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統計網絡直報工作,認真審覈企業繳費情況,開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的礦山企業要及時稽查,加強對採礦權人履行繳費義務的日常監管。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任務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爲徵收主體,要切實承擔起國家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落實本通知要求,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徵收工作中發生的重大事項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報部。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原地質礦產部印發的《關於共、伴生礦產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問題的覆函》(地函〔1994〕276號)、《關於如何計徵採、選、冶聯合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函》(地函〔1995〕130號)、《關於徵收鉀鹽資源補償費問題的覆函》(地函〔1996〕184號)、《關於〈河北省地熱水、礦泉水、磚瓦粘土礦產資源補償費計算方式〉的批覆》(地函〔1997〕152號)以及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徵收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5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