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工資查詢>

2017年休假實施細則

學問君 人氣:2.28W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休假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休假實施細則

2017年休假實施細則一

爲使局機關工作人員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保障身體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人員正常休假,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休假人員範圍

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爲局機關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崗工作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員不執行年休假制度

二、休假天數及待遇

根據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年休假假期分別爲: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如當年享受年休假以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以上(一)、(二)、(三)、(四)其中一項規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休假審批程序

(一)各科室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科室年休假計劃,於1月15日前報局人事培訓科。人事培訓科將各科室報來的年休假計劃彙總後,報經局領導審批,並將審批的計劃通知各科室執行。

(二)機關所有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年休假計劃安排,當年不休假的一律作廢。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到局人事培訓科領取《機關休假人員審批表》,由本人填寫,經科長(主任)簽字同意後,由分管局領導批准,科長(主任)以上領導人員休年休假,應由局長批准,休假人員持《機關休假人員審批表》到人事培訓科備案。休假期滿,本人持《休假准假(銷假)單》到人事培訓科辦理銷假手續。

(四)局人事培訓科要做好年休假審覈、登記、檢查和管理,認真履行年休假手續。對審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休假人員更正,或通知所在科室科長(主任)更正。每年年底,人事培訓科將休假情況在機關內進行公示。

五、要求

(一)各科室要根據工作任務、人員的崗位性質和個人的基本情況,合理計劃並妥善安排年休假,既要統籌安排工作,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落實。

(二)各科室要建立工作的“AB”角制度,合理進行崗位與人員的配置,從機制上保證日常工作不受影響;科學安排、認真組織實施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不休假而影響日常工作的開展。

(三)休假人員在休假期間應保證通訊暢通,手機24小時保持開機狀態,遇有緊急情況,休假人員應克服困難,服從組織安排,暫停休假。

2017年休假實施細則二

第一條 爲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