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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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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發佈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爲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那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該怎麼計算呢?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該怎麼計算?

案例:

焦某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2003年“五一”勞動節,因爲一位當班的職工請假回家結婚,公司安排他從5月1日至3日加班3天。過後,焦某發現單位發給他的加班工資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標準工資的200%計算的,焦某記得國家規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是日標準工資的200%,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該按照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於是焦某找單位領導反映問題。單位領導對此解釋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沒有工資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資應該在按月發放的正常工資之外另按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但是,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的工資,所以,單位在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只須另外支付日工資標準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發放的正常工資中的法定節假日工資,就符合了《勞動法》規定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焦某不知道單位領導的解釋是否正確,向有關機構諮詢,希望瞭解應該如何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評析:

焦某所在單位的解釋是錯誤的,單位應該另外按日標準工資300%的標準向焦某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儘管如同焦某所在單位領導所說,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資中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工資。但是,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卻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所以,焦某所在單位應該按某日工資標準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相關知識: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該怎麼計算: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勞動節(5月1日放假1天)、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一天)和中秋節(放假一天)。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還有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兒童節(6月1日13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有關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另外,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我國傳統的農曆重陽節等其他節日,也不放假。

節假日上班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法定節日工作不允許調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允許調休,未調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其它時間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