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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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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資支付的標準

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另外,該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上海市法院系統則偏向於執行《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確定的原則,與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月工資有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應按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來確定;

2)、如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爲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3)、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對加班工資的基數,可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4)、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按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天數×300%

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8×小時數×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天數×200%

休息日小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8×小時數×200%

平日延時加班工資 = 月工資÷21.75÷8×小時數×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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