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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土地流轉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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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透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堅持農戶自願的原則將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並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的行爲,土地流轉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發展,是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客觀要求。近年來,我縣農村土地流轉對解決農村土地閒置、耕地拋荒、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發展有積極貢獻。

縣土地流轉調研報告

一、**縣土地流轉現狀

(一)流轉速度加快,漸具規模。自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以來,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呈逐年遞增之勢,流轉的土地面積不斷擴大,參與農戶不斷增多。至2014年,家庭承包流轉總面積12.88萬畝,比上年增加2.61萬畝、增長25.4%, 比2010年增加6.40萬畝,增長98.8%;流轉總面積佔承包耕地總面積的比重爲18.5%,比上年提高3.7個百分點,比2010年提高9.2個百分點;參與流轉的農戶1.51萬戶,比年年增長24.8%,比2010年增長91.3%;參與流轉的農戶佔家庭承包經營總農戶的比重爲14.8%,比上年提高2.9個百分點,比2010年提高10個百分點。

(二)流轉類型多樣,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爲分爲各種不同的類型。1、以流轉主體爲標準,可分爲農戶與村委會之間的流轉和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其中以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爲主,農戶之間的流轉面積爲10.81萬畝,佔總流轉面積的83.9%;流入合作社的面積0.96萬畝,佔總流轉面積的7.5%,流入企業、大戶或其他的面積1.11萬畝,佔總流轉面積的8.6%;2、以流轉對象爲標準,可分爲責任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動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三荒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中以責任田承包經營權流轉爲主,約佔總流轉面積的90.0%;3、以流轉方式爲標準,可分爲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及其他形式流轉。2014年我縣轉包流轉面積5.37萬畝,比上年增加1.47萬畝,增長38.0%;轉讓流轉面積1.19萬畝,比上年減少0.04萬畝,下降3.6%;互換流轉面積1.69萬畝,比上年減少0.41萬畝,下降19.4%;出租流轉面積4.21萬畝,比上年增加2.07萬畝,增長96.7%;股份合作及其他形式流轉面積0.42萬畝,比上年減少0.25萬畝,下降37.3%。其中以轉包爲主,約佔總流轉面積的41.7%。轉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經商農戶,將土地轉包給親友或本村其他農戶居多。此外,還有農戶將土地轉包給種植、養殖大戶以及集體向農戶反租轉包等形式;4、以流轉規模爲標準:一是流轉規模過千畝的,現有3個,分別是三岔河**領辦的湘北蔬菜合作社流轉面積0.24萬畝,主要種植各類蔬菜;安障鄉**領辦的裕民糧食種植合作社流轉面積0.17萬畝,主要種植水稻;安宏鄉劉少華領辦的華泰水稻種植合作社流轉面積0.10萬畝,主要種植水稻。二是流轉規模在200-1000畝之間的,現有14戶,流轉面積0.80萬畝,主要集中在安豐、安康、安昌、安壋、安凝、焦圻等鄉鎮,以水稻、蔬菜、葡萄種植爲主。三是流轉規模在100-200畝之間的,現有41戶,流轉面積0.76萬畝,全縣每個鄉鎮都有,其中較多的有官壋、安豐、安昌和安宏等鄉鎮。四是其他流轉屬於小規模流轉,戶數多,基數大,達10萬畝。

(三)大戶發展良好,具有一定引領作用。流轉大戶具有市場資訊靈、銷售渠道穩的優勢,生產產品質高量、適銷對路的農產品,從而提高產品銷售價格,收入增加、效益增長,對土地流轉註入正能量。如三岔河鎮羅洲村湘北蔬菜合作社,於2007年12月成立,註冊資金162.32萬元,註冊社員160名,流轉面積2350畝,其中2014年合作社租賃三岔河鎮的羅洲、三多、春美、長明、閤家垸、天保6個村的土地1239.5畝,涉及農戶135戶。土地租賃期限1-3年,租賃價格爲每年每畝200-300元。135個出租戶簽訂合同的有75戶,60個出租戶屬於口頭約定,時間一年一定。合作社主要生產無公害蔬菜,另外種植少量的水稻和高粱。2013年-2014年,合作社年經營收入1088萬元,淨利潤55萬元左右,由於收入高、效益好,輻射帶動三岔河鎮2080戶農戶種植蔬菜1.08萬畝,每畝產值達0.45萬元。

二、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土地流轉行爲不規範。 目前土地流轉大多是農戶間自發進行的,比如無力或不願經營承包地的農戶,經自行協商臨時把承包地交由別人(大多是親友、鄰居或同村村民)代耕代種,原承包合同關係不變,時間、條件一般由雙方口頭約定。2014年,我縣簽訂流轉合同的耕地流轉面積爲5.10萬畝,佔總流轉面積的39.6%,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佔60.4%,其中,既無書面協議又無口頭約定的約佔10%;而經過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或簽證及公證機關公證後流轉的土地更少。有的'即便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但也存在手續不規範條款不完備等問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旦出現糾紛無法追究責任,而且缺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機構,對於農村流轉地價的評定缺乏科學合理的標準,導致農地轉讓的隨意性和無序性。

(二) 土地流轉期限過短。目前我縣土地流轉的期限90%以上是一至兩年,三年以上的少,五年以上的更少,有些即便是簽訂幾年以上的流轉協議,協議上規定了流轉期限,但由於土地流轉金大多是一年一付,有的農戶看到流轉大戶效益好,就隨時終止流轉協議,有的大戶由於管理或技術或市場原因當年出現虧損付不出土地流轉金,農戶隨即就終止了流轉協議,因此土地流轉不穩定,期限短,不利於土地流轉後農業的長遠規模發展。

(三)土地流轉中農民的利益缺乏保障。一是土地流轉缺乏對農民利益的保護機制。在土地流轉前,缺乏對種植大戶和企業業主農業經營能力的資格審查與評估的市場。無論是政府推動還是自發進行的土地流轉,對承租方農業經營能力的資格都沒有進行嚴格審查,更沒有讓承租方交納經營風險保證金。在土地流轉後,流轉業主一旦經營上出現失誤,無法履約,常常給參與流轉的農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沒有有效的補償辦法,風險由農民和政府承擔。二是農民的流轉收益缺乏增長機制。在流轉合同的約定上,農民土地流轉收益一般是一定不變,流轉期間不再調整租金,流轉收益沒有隨經濟的不斷髮展得到相應增長。

(四)土地流轉市場機制及社會化服務體系不完善。一方面,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化運作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尚未形成統一規範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資訊傳播渠道不暢,土地供需失衡,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限制了土地流轉區域範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目前針對土地流轉尚未建立完善的資產評估機構、委託代理機構、法律諮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保險機構等,制約了土地交易市場的發育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健康、有序進行。

(五)土地流轉管理不健全。目前對土地流轉的管理,從上到下的農業行政部門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在流轉程序、流轉手段、流轉檔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統一規定,土地流轉主管部門雖然制定有規範的操作規程和土地流轉合同文書格式,但缺乏完整的政策體系,缺乏現代化的工作手段,糾紛隱患較多。鄉鎮農經機構管理體制不順,職責不明,流轉行爲無人監管,流轉糾紛無人受理,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三、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角色定位不明晰。政府的指導是幫助集體土地健康、有序流轉的保障。目前部分基層政府和部門角色定位不準,認識錯位,普遍把經營權流轉當成流轉主體的經濟行爲,對不利的流轉模式不能做到限制和終止,同時沒有科學制定流轉後農民出路的規劃,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沒有做好應急處理預案,提供服務,化解矛盾。因此政府應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搞好規劃、提高服務,在集體土地流轉中做好服務員、裁判員的角色。

(二)農民流轉意願不強烈。分析當前的土地流轉現狀,存在農民流轉意願不強烈的現象。究其原因如下:首先,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失地農民缺乏生存保障。對於絕大多數農民來講,主要還是依靠土地收入解決看病、上學、養老等問題,普遍把土地作爲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有些農民即使轉移到了二、三產業,由於失業的風險和收入的不確定性,他們仍把土地作爲最後的退路,寧肯粗放經營,甚至不惜拋荒棄耕,也不願意轉移出讓”。其次,農民轉移就業空間小。“土地流轉的速度應該與工業、第三產業就業崗位增加的速度與城市基礎設施容納的程度相適應”,當前,城鎮化速度慢與城鎮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能力不足導致農民轉移就業不暢,不願放棄土地。第三,部分土地轉出收益吸引力不大,尤其是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和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提高了農民對土地價值的預期,致使流轉意願不強烈。

(三)土地流轉後資金與技術支援不足。土地流轉後,要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必須進行資金投入和技術支援。經營者開發資金匱乏,是制約土地流轉的重要原因。一些經營者大面積承包土地後從事高效農業開發,後續發展中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

(四)土地分戶經營的分散性、隨意性與土地流轉的計劃性、規模性之間存在矛盾。土地流轉的目的是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土地規模化、集約化效益,而第二輪土地延包實行的是“耕者皆有田”政策,不僅土地分戶經營,而且農戶在這種嚴重分散的土地上還要種植從糧食到飼料、蔬菜等幾乎家庭所需的全部作物,這就進一步加重了土地的分散程度,形成了分散、細碎、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方式,難以實現土地成片集中流轉。而且業主在實施土地規模流轉時,往往因爲一戶或幾戶承包戶沒有談妥,而使土地規模化流轉難產,制約了規模經濟的發展,阻礙了土地的規模化經營。

四、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進行的對策思考

(一)建立土地流轉機構,加強服務機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因地制宜,切實把握“適度”兩個字。首先,必須始終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不能盲目跟風推進,以行政手段推行農村土地流轉。對於政府和村級組織來說,只能是進行政策導向,創造發展環境,加強服務管理。其次,要把握規模的“適度”。因此鄉鎮要成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配備人員,明確職責,切實制定有效的措施,搞好政策宣傳,積極引導村、社及農民羣衆在自願、有償的前提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工作,認真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積極培育規範化的土地流轉市場。推進土地流轉,就要積極培育土地流轉市場,建立嚴格、規範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一是健全農地流轉服務平臺,建立農地流轉資訊庫,開展資訊諮詢、評估、協辦手續等服務;二是建立農地流轉資訊網絡,使廣大農戶和有意投資農業的經營者能及時、準確獲取可靠資訊,溝通市場供需雙方的相互聯繫,切實解決農地流轉資訊不暢、配置不佳的問題;三是建立科學的土地流轉價格形成和指導機制。“根據市場供求、宏觀經濟執行狀況和土地受讓方的投資變化,在研究受讓方承受能力的情況下,適時進行流轉價格的調整,以便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動態價值變化”,從而建立健全農民流轉收益增長機制,保障農民收益能隨經濟的不斷髮展得到相應增長。

(三)深入強化土地流轉的規範化管理。一是要處理好土地流轉促進農業綜合開發與保護基本農田的關係,處理好土地開發與保護羣衆權益的關係。把各種流轉方式納入規範化管理,確保交易雙方權利和義務明晰;二是要切實做好農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確農戶在農地轉讓中的主體地位,禁止村級組織代替農戶或超越農戶對外簽訂流轉合同,依法保障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三是要制定規範的土地流轉程序,提供規範格式的土地流轉合同文字,實行流轉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確保土地流轉規範有序;四是要加強宣傳和監督,杜絕土地流轉過程中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現象。

(四)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主體。要有效地加快土地流轉,關鍵是要創新能促進農村生產力解放和提高的規模經營主體。首先,大力培育以家庭農場和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爲主的規模經營主體,努力形成“規模化家庭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其次,加快構建服務“三農”的金融平臺,積極探索信貸支農的重點,適度降低支農信貸利率。

(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配套保障機制。土地流轉的健康進行有賴於農村配套保障機制的完善。農業是高風險低收益的產業,不僅要受自然生物因素的影響,還要受社會經濟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