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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雙語審判工作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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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雙語審判工作調查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庫倫旗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全旗人口17.6萬,蒙古族佔全旗總人口的56%,其中純蒙古族地區就有兩個,人口約3萬人。爲落實憲法第134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要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庫倫旗人民法院切實把尊重和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抓好雙語審判作爲開展好審判工作的重點,發揮民族地區法院特點,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參與訴訟,使雙語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一、雙語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
  我院設有職能部門14個,派出人民法庭3個,全院共有幹警64人,其中少數民族幹警46人,審判員28人,其中蒙漢兼通的有20人,佔審判員總數的71.4%,書記員共14人,蒙漢兼通書記員的有9人,佔書記員總數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類一審及執行案件千餘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語的案件爲400件左右,約佔受理案件總數的39%。
  針對地域文化特點及我院民族語言審判資源優勢,我院以落實訴訟原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爲突破口,從方便蒙古族當事人進行訴訟着手,深入開展並探索雙語審判的模式。
  (一)開展雙語司法服務。
  立案庭是法院的視窗也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入口,爲體現司法爲民的宗旨,我院選配了法律知識較爲豐富、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擔任庭長、副庭長,開展雙語接待和立案工作,對於不通曉漢語的蒙族當事人進行法律諮詢、訴前調解、登記立案等相關工作,並相應配套印製了蒙漢雙語訴訟指南,同時,將訴訟費收費辦法以雙語方式上牆。在蒙古族聚居的蘇木鄉鎮設立特色法庭—額勒順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全部是通曉蒙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幹警,年均審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當地農牧民大多不懂漢語,雙語法官的合理配置不僅爲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案件信訪、起訴、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當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其他審判庭人員配置中,必須有一名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保證每個業務部門都有能和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交流指導的法官。我院還不斷加強蒙文巡迴審判工作,在蘇木所在地設立審判點,在嘎查村設立巡迴審判聯繫點,聘請當地威望高、責任心強的蒙古族農牧民爲調解員,將法律送到蒙古族農牧民的家中。這些做法受到了廣大蒙古族當事人特別是不懂漢語的蒙古族農牧民的.歡迎。
  (二)強化雙語司法實踐
  建院以來,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語言進行庭審,尤其近年來,我院將此項工作作爲一個亮點工程,不斷加大蒙文庭審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中,全面開展蒙文庭審活動。一是運用蒙語進行庭前指導。包括庭前用蒙語送達舉證須知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當事人及時瞭解案由、開庭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上進行舉證指導。二是用蒙語駕御庭審。運用蒙語告之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進行舉證、質證、答辯和陳述,運用蒙語歸納爭議焦點。對當事人雙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審理。三是針對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況下,我們充分告之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爲當事人聘請翻譯等,並保證做到整個庭審過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審中尊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並以此爲法官和當事人的親和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加強雙語裁判文書的製作
  我院堅持運用蒙漢兩種語言進行裁判文書的製作,專門聘用了兼通蒙漢雙語打字的工作人員,並首先保證蒙語裁判文書的核稿、發文,並專職一名黨組成員簽字把關,提高了裁判文書的質量和效率。定期對蒙古族文字法律文書進行抽查、評比,不斷提高法官運用蒙語進行裁判和製作法律文書的積極性。不定期的開展蒙文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利用各種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書的質量。
  (四)抓好雙語人員的培訓和養成
  我院深刻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鼓勵蒙語審判人員的學歷教育,組織並參加自治區的雙語培訓班,定期開展蒙文審判的工作交流會,倡導法官和工作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要求審判庭通曉蒙語的法官幫助本庭其他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並專門購買了蒙文打字軟件,安裝到各庭室的電腦中,進行蒙文打字的培訓。目前就有八名書記員已經能夠在庭審中熟練操作蒙文打字,保證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
  (五)開拓雙語資訊化平臺。
  我院開通了內蒙古法院系統首家蒙文網站。這個蒙文版管理系統的版面共分爲法院概況、工作動態、資訊簡報、優秀裁判文書和法律法規五個區域,各區域文字全部爲蒙文。點擊蒙文網站可以及時瞭解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判動態,查詢各種審理和執行案件的公告,還可查閱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加強蒙文審判的業務交流,特別是可以查閱蒙文法律法規,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極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爲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學習和 成長構築了一個嶄新的平臺,促進了雙語法官的培養。
  二、雙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雙語幹警隊伍司法水平較低。我院雙語法官及書記員的人數比重較大,但缺乏統一準確的翻譯用語,導致裁判文書的術語表達不準確。審判人員的翻譯能力和組織語言的能力參差不齊。雖然立案送達的法律文書如傳票、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已經印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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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文翻譯,但從措辭和詞語搭配還不是非常規範,特別是缺少全國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統一的尺度。
  (二)、翻譯人員短缺。目前,我院沒有專職翻譯人員,只能由懂得蒙漢雙語的法官開展雙語審判,但是法官水平參差不齊,有的還不能足以勝任。對於當事人雙方爲不懂漢語的蒙古族,或當事人一方爲漢族,另一方爲不懂漢語的蒙古族當事人時,因爲沒有翻譯進行庭審翻譯,案件審理非常困難。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延長了審判時間,降低了審判效率,從審判工作需要上看,我們急需專職的翻譯人員。法院專職翻譯是否能設立專項編制,法院內部能否設立兼職翻譯人員,如何設立值得探討。
  (三)、法院經費緊張。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較多,從立案到執行各種相關文書都是蒙漢雙語製作,這導致訴訟成本過大、辦公辦案艱難。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提供的都是漢文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檢察院還是法院提供翻譯權責不明。蒙文裁判文書送達後,執行機關不予接收,導致罪犯無法交付執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翻譯和製作兩種文字的裁判文書,這樣就會增加訴訟成本,上級機關能否在開展蒙文審判上,給予經費上的傾斜和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