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調查報告>

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範文

學問君 人氣:2.94W

隨着校園的共享單車的出現,使我們走向了低碳環保的生活,那麼當前校園共享單車的現狀是怎樣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範文

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範文【一】

短短几個月,共享單車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說,共享單車的出現爲“低碳生活,綠色消費”提供了有力支援,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統“最後一公里”有了解決良策,並以其低價、便捷、簡單的使用優勢,迅速贏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給城市交通出行帶來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單車給消費者帶來全新消費體驗的同時,也逐步暴露出其由於共享意識缺乏而導致的管理、停放、服務、配套等方面的問題,出現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給城市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不少難題。

爲促進共享單車行業良性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合法權益,經充分準備及周密策劃,廣東省消委會於2017年1-3月期間,聯合廣州市消委會,以廣州市爲核心,輻射周邊地帶,對常見的摩拜單車、小鳴單車、ofo單車及小藍單車等品牌進行深入調查。爲突出調查的點面結合,活動採用線上問卷調查和線下志願者體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最終,活動回收有效線上調查樣本數量2238份,有效線下體察樣本數量104份。

線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普遍認爲共享單車利大於弊,73.9%受訪者支援發展共享單車,93.8%受訪者認爲政府要支援共享單車的發展,近七成受訪者對使用共享單車表示滿意。在對共享單車的使用及管理評價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訪者對共享單車經營者的管理不滿意,其中“車輛損壞”是受訪者反映最經常遇到的問題,“亂停亂放”是受訪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爲。值得注意的是,受訪者普遍認爲,共享單車消費者與經營者都須承擔多種責任與義務,政府應加強規範引導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進共享單車配套設施。

志願者體察結果顯示:在騎行、服務環節,大多數志願者對用車說明、註冊、押金、收費、操控、費用結算、押金退還步驟及速度等方面給予正面評價,綜合評價得分7.3分(滿分10分)。但有22.1%志願者表示尋車有困難,有個別志願者稱“花了超過30分鐘才找到單車”;只有52.9%的志願者能馬上找到沒有任何問題的共享單車,其中“二維碼或編號被塗抹或脫落”、“座椅損壞或丟失”、“車輛太髒”及“輪胎損壞或丟失等,是共享單車存在的較常見問題;約七成志願者對共享單車客服服務不滿意。

志願者體察還發現,適宜騎行的自行車專用道少,只有24.0%的志願者表示在體察時有自行車專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騎行;但即便有自行車專用道,也存在車道“斷頭”、過窄、被霸佔及損壞等各種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沒有自行車專用道,仍有8.7%的志願者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此外,單車專用停放區不足問題突出,有36.5%的志願者則反映沒有停車專區,有43.3%的志願者受停放場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單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時,與問卷調查結果一致,志願者透過觀察,大多認爲“亂停亂放”在其他消費者不良行爲中佔比最高,達到64%。

綜合此次調查結果,廣東消委會認爲,雖然共享單車的出現解決了居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同時也因綠色環保、高效便捷、低價健康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規規制不足、經營者應盡責任履行不到位、消費者自律不夠、市政配套缺失、社會各界共享意識不強等“五大症結問題”,形成行業發展的阻力。特別在經營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資訊安全權等情況和隱患,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爲進一步規範共享單車行業,推動其長遠健康發展,構築和諧廣東消費環境,省消委會在綜合法律專家、經濟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觀點及建議:

一是社會要營造有利於共享單車發展的環境。共享單車服務是互聯網充分應用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創新經營模式,順應了金融資本、供應鏈各方和消費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經濟是法制經濟、資訊經濟、信用經濟、合作經濟。共享單車的發展需要從法律完善、政府支援、行政監管、社會氛圍等多方面提供條件,優化發展環境、夯實發展基礎。此外,市場各參與方要自覺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約束,遵守共同的行爲準則底線。國家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共享經濟發展要求。

二是經營者要充分履行應盡責任和義務。任何市場創新,都必須以實現和增加消費者福祉爲根本落腳點。消費者的權利實現,要靠經營者履行責任和義務來保障。共享單車各相關市場主體必須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主動承擔市場規範發展、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一責任。根據調查發現的問題,共享單車企業當務之急,要對照法律規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資訊安全權的各種規定和行爲,確保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位;要根據調查中消費者反映的意見,不斷優化經營模式,爲消費者提供滿意的消費體驗;同時要主動承擔規範引導消費行爲的責任,要制定明確可行的消費者行爲規則,加強對消費者規範用車的引導,營造文明的消費氛圍。

三是消費者要增強規則和自律意識。在共享經濟活動中,被共享產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真正分離,實現了消費者在沒有取得對產品和服務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得到對產品和服務的分時使用權,擴充了消費者的消費權。但共享經濟“分享”的性質,同時又對消費者的意識和行爲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費者必須有規則意識、契約精神、誠信理念和自律行爲。爲此,廣大消費者要適應共享經濟發展不斷轉變消費理念,要更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約定、社會公道。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要做到:學法守法,嚴守法律邊界;謹慎掃碼,保護資訊安全;合法用車,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合理停車,維護公共秩序;文明用車,維護良好形象;誠信用車,珍惜個人信譽。

廣東消委會共享單車消費服務調查相關法律問題律師點評

爲規範共享單車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調查發現情況,就共享單車消費服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林昭潤律師進行了解讀和點評。

一、調查中發現不少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停在機動車道、封閉小區/住宅、車庫、綠化帶、有禁停標誌的地方、明顯阻礙行人或機動車出入的位置等。

問題1.政府對非機動車的停放地點是否有明確規定?

法律僅對停放地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範要求,未對具體停放地點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即對於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於規定地點內,對於沒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以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爲前提進行停放。

3月21日,廣州市交委聯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正式發佈《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自行車停放區設定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這是廣州市規範共享單車停放管理的第一個規範性檔案。《導則》適用於廣州中心城區(包括荔灣、越秀、天河、海珠四區全部區域和白雲、黃埔部分區域)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定自行車停放區。《導則》要求,自行車停放區應當能夠合理利用道路空間,避免影響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響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車停放區的設定應當保障用戶存取車輛安全,同時有利於引導規範自行車停放秩序。停放區不應設定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自行車停放區應當以需求爲導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夠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車輛,保證車輛進出停放區暢通無障礙,促進自行車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車停放區應當重點圍繞城市公共交通網絡節點周邊進行設定,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車短距離接駁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綠化帶、設施帶、軌道交通站出入口後側、人行天橋引橋底、高架橋下等空間靈活設定;停放區規模應當結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間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地合理確定,並方便維護管理。《導則》明確規定了17種路段或位置不應設定停放區。目前,天河、海珠區政府已經先行在轄區內組織自行車停放區的率先試點工作,其它區域將陸續展開。

2016年底,深圳市交通運輸委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了《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自行車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各區人民的政府(新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爲市民設定合理的非機動車停放區。由此,各地政府部門針對共享單車相關的問題,正在逐步完善相應的制度規範。

問題2.如因用戶停車不當而造成違法違規的事實,或引起意外及糾紛等,應如何問責?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目前,大多數共享單車經營者對於規範停車地點已做明確要求及提示,若由於用戶亂停亂放造成共享單車車輛損毀的,應當由用戶對車輛損壞承擔賠償責任。若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原則上應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共享單車經營者有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目前網上公開的判例中,暫未有因自行車亂停造成損害,而承擔責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單車”亂停放遭城管部門扣車的情況,由於使用者亂停放致使車輛被城管部門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責任配合企業將車輛取回,並可能因此被企業予以“信用處罰”或扣除押金等處罰。

二、調查中發現不少惡意破壞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破壞零部件、亂貼亂畫、張貼詐騙廣告或二維碼等,此外,丟棄單車(垃圾場、河涌等)行爲也屢見報端。

問題1.以上分別屬於什麼行爲,是否要惡意破壞達到一定程度或規模才視爲觸犯法律法規?是否需要共享單車經營者或民衆報警才能受到處罰?嚴重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範圍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據損毀財物的價值作進一步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則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將單車從高樓上扔下,或者丟棄到河涌裏,或者將單車肆意拆解,或者破壞單車的零部件等故意損毀、破壞單車、亂塗亂畫等行爲,均屬故意毀損他人財物行爲,應當追究行政責任。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單車的二維碼之上或之外張貼二維碼,使用戶在掃碼時如果不仔細觀察就可能誤入詐騙騙局,這種行爲應定性爲詐騙行爲。情節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爲嚴重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題2.如爲競爭對手或相關行業從者人員惡意損壞,又有什麼相關法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其中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調查中發現各種上私鎖、破解密碼鎖等私佔共享單車的行爲,或直接私藏單車,以上屬什麼行爲?是否要惡意破壞達到一定程度或規模才視爲觸犯法律法規?是否需要共享單車經營者或民衆報警才能受到處罰?嚴重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私佔、私藏共享單車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用戶用完之後不做歸還處理(即不上鎖歸還),透過上私鎖的行爲佔有該車輛,此時用戶是基於合法前提而佔有共享單車,該行爲應定性爲侵佔行爲,若侵佔數額較大的,或構成侵佔罪;第二,“用戶”沒有根據正常借用車輛手續使用,透過破壞車鎖或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的,該行爲應定性爲盜竊行爲;第三,對於部分共享單車(例如ofo共享單車),由於車鎖本身屬於密碼鎖,用戶在正常使用一

次後,就能獲取密碼,並能在結束使用後透過該密碼再次開啟車鎖使用。若用戶在獲知密碼後透過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開鎖)再次開啟車鎖,並佔爲己有,則由於其屬於非法佔有,應當定性爲盜竊行爲而非侵佔行爲。侵佔罪屬於刑法規定的自訴犯罪,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說,企業發現車輛被他人佔有的,並符合侵佔罪之構成要件的,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予偵查,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盜竊行爲,情節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爲嚴重的,或構成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

四、以下騎車行爲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若發生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對騎車人會有什麼後果?

問題1.在非自行車專用道、或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機動車道騎行自行車,能否認定騎車人有過錯應結合實際進行分析判斷,不應“一刀切”的認爲因騎車人在機動車道騎行則存有過錯。若騎車人存有過錯的,騎車人需要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問題2.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騎車上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所以,12週歲以下兒童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相關部門規定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上路,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問題,所以共享單車經營企業作爲經營者,不能違法向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並且要針對這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爲進行警示。即便經營企業做了相應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發生傷亡的,經營企業仍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長授意下使用共享單車,並因此發生人身傷亡的,家長亦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3.騎車載人。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所以,如因載人發生事故,應該由用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是否有規定,共享單車經營者要爲單車及騎車人購買相關的保險,如有,應該是什麼類型的保險?

法律暫時沒有規定對於這種以盈利爲目的而投向市場使用的自行車必須購買保險。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後性,目前市場上的單車使用量與日俱增,且自行車的速度也大幅度提高,自行車的潛在危害不容小覷,而這些都將促使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就目前市場運營的狀況而言,部分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已對保險相關事宜進行研究,並予以高度重視。爲共享單車及騎車人購買相關的保險或將是大勢所趨,這將有利於企業規避風險,也有利於保障騎車人的切身利益。

六、押金及充值問題

問題1.押金退還問題上,傳統租賃服務的押金在租賃結束後自動退還,共享單車需手動退還,是否合法合理?

對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共享單車租賃合同中“押金”的性質。共享單車企業針對押金有明確的定性,即爲使用共享單車的保證金。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押金屬於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簡單說,就是出租方對所使用的動產做一個現金的保障,出現問題可以用現金報償出租車或出借人。

從合法性看:法律並沒有對押金或保證金退還的方式與時間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屬於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範圍。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如對租賃結束後押金自動返還做出了規定,則出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押金。但是租賃共享單車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租賃結束後需要承租人手動點擊退還押金的條款,這種雙方約定的行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共享單車企業約定使用人在合同終止後需要手動操作才能返還押金,且部分單車的押金到賬時間爲若干工作日不等,則爲典型的格式條款。針對格式條款,共享單車企業需要在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此外,由於目前使用“共享單車”需要註冊帳戶方可實現,而部分平臺要求用戶預先充值金額以在使用結束時直接扣款。而用戶選擇退回押金的方式實則等同於“銷戶”行爲,帳戶中的餘額不予返還,這種規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戶與企業之間並未就使用次數作出約定,但部分平臺的充值數額的選擇並非由用戶任意填寫,而是固定的幾個選擇(如10元、20元、50元等),這就相當於企業單方向用戶設定最低使用次數。其次,由於用戶選擇退回押金的行爲實則等同於“銷戶”,而退回押金時帳戶內的餘額不予退回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戶的財產權。最後,用戶爲使用“共享單車”的實際需要,即使上述約定或違背其自身的意願,但基於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問題,許多用戶會選擇妥協。就上述問題,相關企業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權的情形。

問題2.大量押金留在共享單車企業,以摩拜單車爲例,根據估算其每月活躍用戶押金總額逾9億元。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像這樣龐大的資金,其流動和使用應納入法律監管?如有,大致的規定是怎樣的?

共享單車使用人掃碼時可以認爲是開始履行合同,使用完單車後給單車上鎖,再投入社會供他人使用爲終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使用人支付的押金爲特殊的動產質押物。《擔保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終止合同後使用人爲了下次訂立、履行合同方便而自願存放於共享單車企業中的資金,已經不能稱之爲法律上的“押金”,而是使用人自願存放於共享單車企業處的資金,是一定程度上的保管合同中的被保管物,管理人要盡到善良的保管義務。就租賃合同期間使用人支付的保證金問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保證金的性質爲特殊的“動產質押物”。

共享單車押金的可怕並不在於衍生利息,而在於一車多押。因爲共享單車使用有一定頻率,其週期間隔不會太長。如果交押金,退押金的時間過長,那麼用戶往往會選擇不退押金,以便於下次使用。而這就有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共享單車是共享經濟,用戶數是遠遠高於車輛數的。就是說,共享單車公司手中的押金遠遠高於其自行車資產的價值。因此一旦資金使用不當就會演變成“非法集資”的性質。因此這筆資金無論從質押物,還是被保管物的角度上,爲了保護質押權人還是被保管人的角度上,都應納入法律監管。

七、部分品牌的共享單車使用規則中明文規定,充值的餘額不可退還或轉讓,只能用於騎車消費;亦有共享單車品牌對充值的最低額度有所限制,請問這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利,應如何維權?

部分共享單車企業在產品流程設計上採用提前充值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後付費,有誘導用戶充值多於一次需求的嫌疑;對於充值不退款,但事先又沒有明確告知用戶,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共享單車企業的此設計目的是爲了要提高用戶留存率,用戶不至於體驗一次就離開。如果沒有餘額,用戶在使用結束後很可能選擇取出押金,甚至卸載平臺軟件;因爲有留存的餘額,用戶選擇保留押金和平臺軟件的可能性更高,進而將其作爲交通出行的一個選項,逐漸培養起使用共享單車的出行習慣。共享單車企業的這種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可以自行提起訴訟,或者請求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範文【二】

共享單車自問世以來取得了快速發展,成爲越來越多城市市民出行的新選擇。近日,國內知名調查公司艾瑞諮詢發佈了一份市場調研數據,顯示共享單車已經成爲“出行領域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

目前,共享單車日均總有效使用時間在增加,用戶粘性不斷增強,該機構對國內共享單車市場做出如是整體把脈。而其中,摩拜和ofo已成爲主要玩家。

然而仔細數據研讀上述的艾瑞數據,我們發現:在一個月的時間裏,摩拜活躍用戶單月增長10%,同期ofo縮水18%;總有效使用時間單月增長17.3%,同期ofo縮水22%。

日均總有效使用時間的巨大差距,摩拜甚至對ofo呈碾壓之勢,這也從側面反映出:相較於ofo,多數的用戶還是把票投給了摩拜共享單車。

摩拜爲何能大幅領先於市場,而且用戶也更喜歡摩拜?從兩家產品特點和市場態勢來分析,ofo逐步萎靡的市場表現主要還是產品和模式因素所致。儘管ofo藉助單車低成本,快速進入共享單車市場競爭,目前投放車輛超百萬,但缺乏“智能鎖”的核心模組,無法擺脫城市複雜空間對單車的場地制約,用 戶找車、用車難。使得ofo在學習使用成本、認知度、用戶體驗上等都弱於對手。

在模式上,由於整體企業對單車的管控能力不強,無法快速響應用戶反饋,及時改進產品,就如同被困住了手腳。ofo於摩拜的市場表現,其實正是產品和體驗上的差距體現。

2017年開年,摩拜與ofo相互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打着“一天一城”的戰略牌,另一方打出了“富士康”的合作牌,其實摩拜與ofo對於共享單車市場走着兩條不同的戰略選擇,前者選擇了“智能”、“可靠”、“高品質”精益思路,而後者選擇了“廉價”、 “低質”的粗放思路。

經過4個月的投放,ofo各種質量問題頻出,而且缺乏定位系統的“小黃車”對於城市管理和騎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最近又有媒體披露ofo因爲之前的盲目燒錢導致融資難的困局。而此次數據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真實用戶的實際行爲,ofo目前的資金鍊運轉或許已經越來越困難了。

再回到戰略本身,在未來整個智能共享單車領域,哪一種戰略選擇纔可持續?用戶的真實行爲或許已經給了答案。維引領,多呵護,多扶持。配套服務好了,單車停放有序了,人們愉悅、方便出行的生活小目標才能更好地實現。

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範文【三】

1.調研目的

當下在校園內,廢棄自行車隨處可見,並且已經對學生日常生活、校園美化、災害防護有了一定負面影響,因此有必要進行整改。在進行整改之前,先進行調研來清晰爲何出現“殭屍自行車”的原因以及學生對此看法,再進行具體處理方案的策劃實施。

2.調研人員

團幹培訓第七組全體成員

3.調研對象

上海體育學院全體學生

4.調研時間

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7月上旬

★ 調研結果 ★

廢棄自行車大量堆積,已造成一些問題和隱患,整改有其必要性。41.1%的學生認爲,學校對廢舊自行車不做處理是導致廢舊自行車大量堆積的原 因,高達91%的學生認爲學校有必要解決廢舊自行車的處理問題。普遍認爲,廢棄自行車會帶來不容小視的問題,如47%的學生認爲,廢舊自行車影響校容,破壞校園環境;88%的學生認爲,廢棄自行車佔據大量的停車位,造成停車困難的問題;41%的學生認爲,廢棄自行車的大量堆積造成了自行車出庫和入庫的`不方便。

廢舊自行車應由學校集中化、具體化處理,遵循分類討論原則,創新處 理方法。67%的學生贊同由學校集中處理廢舊自行車,其中,支援將廢舊自行車廉價出售、當做廢鐵處理的佔到82%。52%的同學同時贊同將自己的廢舊自行車捐給愛心組織,獻上自己的一份愛心,另有19.3%的學生支援嘗試共享自行車計劃,將廢舊自行車集中處理,進行資源共享。

自行車共享計劃有一定的資源土壤和實施空間,但瞭解自行車共享計劃 的同學相對偏少。67%的學生曾擁有自行車,而經常使用自行車的學生只佔40%左右,這就造成了自行車資源長期的低利用率,也證明了自行車共享計劃有一定的資源土壤。調查中,我們發現,超過半數的學生認同將自行車採取捐給愛心組織或共享出去的方式來提高自行車的利用率,這說明,共享計劃擁有一定的實施空間。只有19.3%的學生支援嘗試ofo共享自行車計劃,這個數字是相對較低的,這證明了共享計劃需要更廣泛的宣傳和推廣。

★ 調研過程 ★

前期由小組分工提出問題設計調查問卷,中期向全校發放調查問卷,後期對問卷數據進行分析.

問卷回收情況

一共回收到289份問卷.

調研方法

透過發放調研問卷,並對調研結果進行分析.

調研分析

透過問卷結果,不難發現超過90%的同學認爲學校有必要處理“殭屍”自行車。“殭屍”自行車佔據大量的停車位造成停車困難的問題,這種問題是一種惡性循環,佔據停車位的自行車導致其他停不進,只能接受風吹日曬,久之便形成了“新的”殭屍自行車。所以“殭屍”自行車是需要及時處理的。處理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還可以騎,就將他捐給校愛心組織(2)如果還可以騎,將其廉價出售(3)如果不能騎,當做廢鐵處理(4)如果不能騎,隨便找個地方丟掉。不過在處理方面,一部分同學希望學校能夠統一處理,另一部分同學自己解決自己的廢舊自行車。

有67.65%的同學認爲學校應該集中處理廢舊自行車, 55.88%的同學呼籲同學們自己處理廢舊自行車。

★ 思考結論 ★

面對大草坪旁邊佔用了大量面積的殭屍車,集中處理解決迫在眉睫。靠學生自發進行處理和解決幾乎很難完成,需要校方發起,學生配合,才能將殭屍車快速統一的處理完畢。

對策建議

在這裏我們有一個想法:OFO自行車共享計劃。學校可以建立一個學生自助的資訊平臺,有閒置自行車的學生,將聯繫方式放在這個平臺上,本校其他學生憑藉校園卡登入平臺可以查詢借車。或者校方對能夠出借的自行車進行編碼,鑰匙根據編碼進行儲存,有意願的大一新生可領取。同時充分利用互聯網資訊平臺的作用。比如將校園裏遺棄的50輛自行車改造成公共自行車,每輛車上裝有密碼鎖。學生在關注了相應微信公衆平臺後,只需發送JC(“借車”拼音首字母)、自行車編號及學號到微信平臺,平臺就會自動回覆該車的密碼鎖密碼。還車也是一樣,發送HC(“還車”拼音首字母)、自行車編號及學號,網絡平臺則自動提示還車成功。同時定期對自行車進行檢修。這種循環利用的解決方式,一方面是在提倡一種資源可循環使用的綠色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學校的空間是有限的,學生增加,“殭屍車”的數量也會增加。新的學生來了之後又要有新的車輛產生,又會是潛在的“殭屍車”,所以這種方式對學校的治理來講也是積極的。

對於不能騎且長期無人認領(有自行車的同學離校時間1年以上)的廢舊自行車,或是畢業生遺留的“殭屍車”中,可以整修後重新使用的車的數量可能比較少。並且“殭屍車”的使用年限可能已經很長,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透過整修重新使用不合規範,也不安全。學校可以統一進行直接處理,當成廢鐵進行變賣,變賣的費用可以繼續用於廢舊自行車的處理。對於不能騎但有人認領的廢舊自行車,多方面呼籲車主將廢舊車交與學校處理。對於能騎但不使用的自行車可以呼籲學生自行處理,可以透過變賣,捐贈等方式處理。如果學生想處理卻沒有適合的處理途徑,可以交由學校推薦處理方式,比如OFO自行車共享計劃。

下面我們對OFO做具體分析

1.成功推廣有跡可循

“ofo共享單車”是由四名北大學生髮起的創業項目,透過“共享單車”(ofo bicycle)平臺,實現師生隨時隨地有車騎的目標,在有效解決校內出行問題的同時,減少校內單車總量。營銷的成功**加快了共享單車的推動,ofo微信管理後臺在一天內就收到了400餘份加入申請。而“小黃車”實際投入使用40天后,北大認證用戶數量就突破了20000人,校內日均用車高達4000餘次。此後,ofo還在**、北航、地大、農大、礦大、北科和北交七所首都高校成功推廣。自2015年9月上線至今,累計服務在校師生近90萬次。

2.循環使用資源共享

ofo強調“使用而非佔有”的共享經濟理念,有車用戶將自己的單車貢獻出來成爲ofo共享單車的一員,就能獲得所有ofo共享單車免費使用權,無車用戶透過支付較低費用也可以加入。小黃車的出現解決了用戶“新車易丟、找車費時、使用不便”的難題,也使得校園內爲數不少的“殭屍車”再次煥發生機。“ofo共享單車”主要來源於師生攜車加入以及校園廢舊自行車的回收再利用。高校師生可以將自己的自行車加入共享計劃,以一輛車的所有權換取所有ofo共享單車的永久免費使用權。無車用戶只需支付低廉的費用即可使用共享單車。ofo上海地區負責人介紹說高校內的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車,但高校學生會面臨買車、修車、丟車等一系列問題,“ofo共享單車”可以讓在校師生的出行代步真正實現省錢、省心、省時。同時,隨着越來越多的師生們把自己的自行車加入到共享計劃,使用“ofo共享單車”越來越便利,師生自己購買自行車的需求會有所降低,新生踏入校園時也不再需要購買新車。

3.回收車輛美化環境

高校內無人認領或使用頻率極低的廢舊自行車佔用了很大的公共空間,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殭屍車”一直是困擾高校相關管理部門的問題。ofo上海地區負責人還說道,“ofo共享單車”會透過與校方合作,回收、改造廢舊自行車加入共享計劃,幫助高校解決這一問題。“ofo共享單車”進入校園將有效減少和控制校園自行車總量,降低學校日常管理成本的同時,也能改善自行車停放隨意、雜亂等問題,提升整體校容校貌。

推廣初期存在的問題

1.損壞及檢修

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故障比如車鏈子、腳蹬子掉了、車胎沒氣了等等,上海高校分佈廣泛,檢修定會耗費相對多的人力物力。

建議:每區或2-3所臨近高校,設立服務站點或配有1-2名全職修車師傅。在上海體育學院宿舍樓電子報修儀器上加設自行車保修,當同學們發現車輛有問題時,可以按照車牌號碼進行具體的問題報修,。修車師傅也會每週對學校及周邊的共享單車進行巡檢、維修和清點,把散落在學校周邊的車輛運回學校並碼放到用車需求相對集中的區域,對報修和檢查到的故障車輛進行維修。

2.公車私用或者丟失

此外,針對公共自行車被偷或“私用”等問題,也是在以往實踐過程中容易出現的。

建議:據瞭解,ofo團隊自主研發的智能車鎖也將在近期投入使用,防盜及安全可控性能會**提升。而借車捆綁一卡通等措施也應被考慮爲保障資源有效利用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