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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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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內容大家瞭解哪些?需要注意哪些呢?

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並實施的相關業務規則,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爲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釋義和定義

第一條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釋或說明,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以下含義:

(一)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證券帳戶,用於記錄包括甲方在內的客戶委託乙方持有的,擔保乙方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產生債權的證券。即《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所述“證券公司客戶證券擔保帳戶”。

(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資金帳戶,用於存放包括甲方在內的客戶交存的、擔保乙方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產生債權的資金。即《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所述“證券公司客戶資金擔保帳戶”。

(三)信用證券帳戶:是指乙方爲甲方開立的,用於記載甲方委託乙方持有的擔保證券明細數據的證券帳戶,是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帳戶”的二級帳戶。

(四)信用資金帳戶:是指乙方爲甲方開立的,用於記錄甲方用於擔保資金明細數據的資金帳戶,是乙方“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帳戶”的二級帳戶。

(五)信用帳戶:是指甲方信用證券帳戶和信用資金帳戶的統稱,即《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所述“授信帳戶”。

(六)融資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帳戶的資金或證券作爲擔保物,向乙方借入資金買入交易所上市證券的行爲。

(七)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帳戶的資金或證券作爲擔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爲。

(八)普通買入:是指甲方以其信用帳戶內的自有資金買入證券的行爲,亦稱擔保品買入、信用買入。

(九)普通賣出:是指甲方賣出其信用帳戶內證券的行爲,亦稱擔保品賣出、信用賣出。

(十)授信額度:是指乙方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財務安排等綜合因素,給予甲方可以融入資金或證券的最大限額。

(十一)擔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於擔保其對乙方所負債務的資金或證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證金(含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下同)、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和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

(十二)標的證券:是指經交易所認可並由乙方公佈的,可用於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

(十三)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按其證券市值進行折算的比率。

(十四)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爲: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十五)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爲: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十六)保證金可用餘額:是指甲方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摺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餘額。

其計算公式爲:保證金可用餘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 100%計算。

(十七)維持擔保比例:是指甲方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和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爲: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帳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帳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乙方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十八)強制平倉:是指當甲方未能按規定補足擔保物、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或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其他需要強制平倉的情況時,乙方對甲方擔保物予以處置的行爲。

(十九)證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一)交易日:是指證券交易所的正常營業日。

(二十二)本合同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達到”含本數。

第二章聲明和保證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與保證:

(一)甲方具有相應合法的融資融券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等禁止或限制投資證券市場的情形。

(二)甲方已詳細閱讀乙方提供的《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乙方已向甲方詳細講解融資融券的相關業務規則,甲方已經準確理解以上檔案的確切含義,清楚認識並願意自行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全部風險,自願接受本合同的約束。

(三)甲方自願遵守國家有關融資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則的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

(四)甲方用於融資融券交易的資產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擔保的資產未設定其他擔保,無任何權利瑕疵。

(五)甲方財務狀況及證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證券交易而被有關監管部門、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調查、處罰或起訴等情形。

(六)甲方承諾如實向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資信證明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的各類檔案、資料、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並保證在相關證明檔案、材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在相關證明檔案、材料過期時及時更換。

(七)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對甲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瞭解,並同意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等單位報送甲方的融資融券交易有關資訊、信用證券帳戶註冊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八)甲方自行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

(九)甲方承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十)甲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持有江海證券股權。

(十一)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前述聲明和保證始終真實和有效。

第三條乙方向甲方作如下聲明與保證:

(一)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許可〔2012〕905號《關於覈准江海證券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批覆》)具有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二)乙方遵守有關融資融券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等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

(三)乙方用於融資融券交易的資產來源合法。

(四)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

(五)乙方承諾不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不違規爲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不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不爲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資訊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前述聲明和保證始終真實和有效。

第三章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提交擔保物,並開展融資融券交易。

2、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可向乙方申請轉出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

3、在甲方融入資金、融入證券的使用期限內,自主決定歸還乙方資金、證券(含融資利息、融資費用等)的時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知悉融資融券業務的有關資訊,依法向乙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存管銀行查詢證券、資金等相關資訊。

5、因乙方過錯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得到賠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及乙方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如實向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資信證明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的各類檔案、資料、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並保證在相關證明檔案、材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在相關證明檔案、材料過期時及時更換。

2、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及乙方相關業務制度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物,並不再向第三方設立任何形式的擔保。

3、如實向乙方申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情況(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並且不得以信用證券帳戶交易該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以該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證金。

4、如實向乙方申報是否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等相關資訊,並且不得以該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證金,不得使用信用證券帳戶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5、如實向乙方申報本人及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證券帳戶。在融券交易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甲方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乙方申報。甲方或其關聯人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6、如實向乙方申報是否與其他證券公司簽署融資融券合同,並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與其他證券公司另行簽署融資融券合同。

7、甲方及其一致行動人透過普通證券帳戶和信用證券帳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比例時,應當依法自行履行相應的資訊報告、披露或要約收購義務。

8、甲方在簽署本合同後到信用帳戶銷戶前不得持有江海證券股權。

9、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辦理普通證券帳戶的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和銷戶手續

10、甲方應在交易所規定且乙方公佈的證券品種範圍內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不得違法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11、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償還融資融券債務及相關的利息、費用及其他債務,並自行承擔和繳納證券交易相關的稅費。

12、甲方應在委託指令下達3個交易日內向乙方查詢該委託指令結果,當甲方對該結果有異議時,須在查詢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開戶網點質詢。甲方逾期未辦理查詢或未對有異議的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向乙方開戶網點辦理質詢的,視同甲方已確認該結果。

13、甲方應隨時關注其信用帳戶維持擔保比例變化情況,並保證本合同約定的通訊方式暢通;甲方應隨時關注乙方確定及調整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及折算率、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等事項的通知或公告。

14、甲方信用帳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或乙方根據市場變化及監管要求於公司網站公示的平倉線時,甲方應在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的約定期限內追加擔保物。

15、甲方應妥善保管信用帳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資料,不得將信用帳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使用。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交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各類身份證明材料和信用狀況證明檔案並對相關內容進行解釋或說明;可以合法方式對甲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調查;如甲方提供虛假資訊的,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擔保物採取強制平倉措施,並與甲方解除本合同。

2、有權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的財務安排等綜合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對甲方的授信額度。

3、有權根據監管部門、交易所的規定或乙方的決定,適時調整、確定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保證金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維持擔保比例、提取擔保物需滿足的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物期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