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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公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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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創業投資公司的章程資料,解決您在創業投資公司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的難題,供參考學習。

創業投資公司資料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 、 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本公司”)的分險投資行爲,防範投資風險,強化風險控制,保護投資者(合夥人)的權益和公司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 、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風險投資是指在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的範圍內進行私募股權基金 PE、創投等風險投資行爲,以及對小額貸款公司、商業銀行、擔保公司、期貸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類公司的投資行爲。

第三條 風險投資的原則(一) 公司的風險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等相關規定;(二) 公司的風險投資應當防範投資風險,強化風險控制、合理評估效益;(三) 公司的風險投資必須與資產結構相適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主管業務 的正常執行。

第四條 公司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爲公司自有資金及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公司應嚴格控制風險投資的資金規模,不得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確保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風險投資的決策和管理第五條 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的審批權限如下:1、 投資金額低於 5000 萬元的(含),由風險決策委員會審批,報董事會覈准;2、 投資金額在 5000 萬元以上的.,由風險決策委員會會同董事會審批,報股東大會覈准。

上述投資金額以發生額作爲計算標準,並按連續十二個月累計發生額計算。

第六條 公司按照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准進行風險投資時, 應在此項風險投資後的十二個月內,不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其他項目資金投資或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爲補充其他項目資金投資。

第七條 公司投資發展部負責風險投資項目的運作和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風險投資項目的調研、洽談、評估、執行具體操作事宜。

第八條 公司在風險投資項目有實際性進展或實施過程發生變化時,投資發展部相關責任人應在第一時間(一個工作日內)向總經理報告並同時告知董事會辦公室,總經理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第九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風險投資項目資金的管理運營,並擁有監督權。

第十條 公司風險控制部負責風險投資項目的審計與監督,每個會計年度末應對所有風險投資項目進行全面檢查, 並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的預計各項風險投資可能放生的收益和損失,並向風險決策委員會、總經理報告。

第十一條 公司風險控制部應當對風險投資進行事前審查,對風險投資項目的風險、履行的程序、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出具審查意見,並向風險決策委員會、董事會報告。

每個會計年度末, 公司風險控制部應對所有風險投資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 對於不能達到預期效益的項目應當及時報告風險決策委員會、公司董事會。

 第三章 風險投資的項目資訊披露及保密義務第十二條 公司進行風險投資應嚴格按照投資項目運營管理實際狀況定期或不定期及時向投資人(合夥人)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公司在調研、洽談、評估風險投資項目時,內幕資訊知情人對已獲知的未公開的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

由於工作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情況給予該責任人相應的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行政及經濟處罰;涉嫌違法的,公司將按國家相關對丁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透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本制度如國家日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該制度,報告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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