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名稱變更的,同時辦理髮票專用章、稅控機更名。
納稅人辦理稅務變更登記首先至稅務變更登記辦理地點領取《稅務變更登記表》,如實填寫《稅務變更登記表》並加蓋納稅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地址變更涉及管轄分局變更、登記註冊類型變更涉及繳納所得稅稅種變更的納稅人應至管轄分局進行清稅,清稅完畢,備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後至主管地稅分局提出申請。
納稅人申請稅務變更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辦理企業名稱、經營期限變更的應提供:
1.《稅務變更登記表》;
2.變更後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變更後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4.原稅務登記正、副本。
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
1.《稅務變更登記表》;
2.變更後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複印件;
4.原稅務登記正、副本。
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的'應提供:
1.《稅務變更登記表》;
2.變更後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原稅務登記正、副本。
辦理登記註冊類型變更的應提供:
1.《稅務變更登記表》;
2.變更後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變更後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4.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的,應提供改制批覆及複印件;
5..原稅務登記正、副本;
辦理註冊資金或投資比例變更的應提供:
1.《稅務變更登記表》;
2.變更後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驗資報告及複印件;
4.原稅務登記正、副本。
辦理地址變更的應提供:
1.《稅務變更登記表》;
2.變更後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變更後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4.租房需提供租賃合同及租賃發票及複印件;
5.原稅務登記正、副本;
6.涉及管轄分局變更,須在原分局清稅覈查,並在按照“遷出註銷”流程辦理有關手續。
辦理其他變更的應提供:
《稅務變更登記表》。
以上資料提供複印件均爲兩份,並應加蓋納稅人公章,予以確認。
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收費標準爲涉及《稅務登記證》內容變更的 10元/套,涉及《稅務登記表》內容變更,但不涉及《稅務登記證》的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