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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變更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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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變更程序是怎樣的呢?又是如何嚴格制定的?下面來看看!

怎樣變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變更流程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爲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於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並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透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資訊,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範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方法

一、公司章程概述

章程作爲公司設立時必備的法律檔案,其制定主體和程序會因公司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與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同,採取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與採取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有所不同。

公司章程作爲公司必備的重要檔案,法律對其設有嚴格的要求。章程屬於要式檔案,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且必須經過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章程是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必須報送的重要檔案之一。同時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內容之後,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登記程序的設定是保證章程內容合法和相對穩定的措施之一。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此處的“股東”實際上應理解爲公司發起人,因爲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後,纔有股東之稱謂,而公司章程制定之時,公司尚未成立,股東之稱根本無從談起。“共同制定”要求章程必須反映全體發起人的意志,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由全體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法修訂後,對一人公司進行了明確認可,公司法第六十一條也對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予以了明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可見,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制定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即章程都必須反映發起人的意志,並由股東簽名蓋章。但國有獨資公司作爲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也具有特殊性。我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除此之外的任何機關、團體均無權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由於其成立之後並不向社會公衆開放,所以其股東仍然只限於發起人,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將會反映公司全體股東的意志。在這點上,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即章程也必須由發起人簽訂,必須反映全體發起人的意志,由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表示接收和認可,才能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

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由於其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公司股東並不限於公司發起人,還有很多認購人,因此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不能反映全體股東的意志,因此,法律規定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經發起人制定後,必須召開創立大會,以討論審議公司設立的有關事宜,其中之一即是討論透過公司章程。只有經過創立大會討論透過的公司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設立階段的全體股東的意志,並且只有經過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召開的公司創立大會透過的章程,才能作爲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最終文字。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後,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透過。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是任意的,其修改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和法定的程序,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公司的權利機構纔有權修改公司章程。並且由於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公司組織及活動的根本規則,而且還可能涉及到其他不同主體的利益關係,所以必須由權利機構以特別決議表決透過。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透過。公司章程修改後,還應該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