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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資產與盈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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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Deferred Income Tax ):具體細分爲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由於《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採用資產負債表法覈算所得稅。即透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於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與盈餘管理

通俗的講,就是會計上認定的繳稅金額與稅務局認定的金額不一致,而其中暫時性的(以後稅務局就認可了)就是遞延所得稅。

盈餘管理就是企業管理當局在遵循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透過對企業對外報告的會計收益資訊進行控制或調整,以達到主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爲。

一、引言

利用虧損進行盈餘管理是上市公司的常用手法。我國《證券法》中對於虧損上市公司相關規定是,如果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的情況,自其公佈第三年年度報告之日起,證券交易所應對其股票實施停牌進入暫停上市的程序。顯然上市公司爲避免虧損而由此導致的特殊處理和退市,有着強烈的盈餘管理動機以求擺脫退市困境。這就爲我們利用虧損公司進行盈餘管理的分析提供了契機。

自從2007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後,資產負債觀引入了所得稅會計的核算與計量,公司是否存在利用遞延所得稅方面進行盈餘管理的行爲,遞延稅款是否可能成爲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的一項更爲直接的工具,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內容。

2007年我國實施了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採用資產負債表法覈算企業所得稅,儘管較舊準則有很大的改善之處,但是依然存在漏洞與不足。相關學者發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並沒有提出非常明確的要求,企業在確認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時有很大的彈性。依據我國現行的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的實現依賴於未來應納稅所得的可獲得性,關注的是對未來現金流量的計量,未來利益的流入與流出,即管理層對暫時性差異的確定,依賴於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預測,這就給予了管理層進行盈餘管理的可行性,管理層可以透過控制暫時性差異的金額實現盈餘管理的可能性。此外,企業還可透過有意控制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轉回時間及金額調節遞延所得稅費用金額或者利用稅率的變動時間差,以達到平滑利潤的目的。

張紅豔(2012)結合相關案例,綜合考慮公允價值與所得稅準則對盈餘管理的影響,闡述了企業存在利用公允價值的變動進行遞延所得稅的確認進行盈餘管理的現象。龍月娥(2013)則利用實證研究,綜合會稅差異和證券資產的市場估值,分析了企業在所得稅會計方面的盈餘管理現象。

透過閱讀大量文獻我們發現,現有的文獻主要集中在會稅差異,稅率變動等引起的應計盈餘管理和真實盈餘管理方面的研究,對於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盈餘管理的文獻相對較少,涉及結合具體的案例的相關分析也不多。

二、案例分析

鞍鋼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綜合性鋼鐵生產企業,主營業務是黑色金屬冶煉及鋼壓延加工,並於2007年10月2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由於原材料價格的上漲以及國內外鋼鐵市場的需求降低,產能下降等因素的影響,鞍鋼在2011年與2012年連續虧損,鞍鋼面臨退市的危機。

然而,在全國鋼鐵行業產能過剩、效益一路下滑的大環境下,∗ST鞍鋼卻在退市的關鍵一年當中扭虧爲盈。透過翻閱報表和公司公告,我們可以看出公司在主營業務——鋼鐵業務盈利方面表現平平,二、三季度的淨利潤分別只有1.6億元和0.6億元,而其中分別還有0.66億和 0.33億的營業外收入,但是公司在中報中依然實現6.88億元的淨利潤,EPS爲0.097元,並且預計其全年仍將保持盈餘的狀況,下面分析在主營業務不強勢的情況下公司是如何實現扭虧爲盈的。

首先,筆者發現2013年1月30日鞍鋼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透過了關於資產置換、股權轉讓等協議,並利用盈利資產和虧損資產的互換以及出售天津天鐵股權獲得的溢價,總計可貢獻淨利潤5億元。其中涉及到的投資收益,截至2013年6月30日,同比增加41%,而處置子公司天津天鐵,使得投資收益增加 7.7%。其次,鞍鋼在2013年中報公佈的政府補助是6.3億元,而2012年同期是1.8億元,政府補助影響營業外收入的項目是6.3億元,增加的淨利潤是14.73億元。

當然,鞍鋼也利用會計估計的變更操縱利潤。鞍鋼在2013年根據集團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對各類固定資產重新覈定了實際使用年限,經董事會表決透過,從2013年1月1日開始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其實施結果是減少公司2013年上半年固定資產折舊額5.89億元,增加所有者權益及淨利潤4.42億元,其中在第一季度固定資產折舊單季度貢獻利潤2.25億元。但是鞍鋼在進行全面扭虧爲盈計劃中,不僅僅存在資產置換、政府補助、改變折舊年限等手段,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調整對於∗ST鞍鋼在2013年前三季度增加企業稅後利潤上同樣功不可沒。

透過對∗ST鞍鋼公佈的數據進行整理後,我們可以從表1中非常直觀地看到所得稅調整對於最後淨利潤的得出所做出的巨大貢獻。尤爲明顯的是在 2012年年報數據中,∗ST鞍鋼對於遞延所得稅的調整額高達-11.16億元,成功地將利潤表中55億元的稅前虧損額減少到43.8億元,與此同時,資產負債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項由23.91億元增加到2012年底的34.94億元。

分析表2中的數據可知,該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系該公司可抵扣虧損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兩方面的原因,可抵扣虧損由2012年初的77.9億元增加到年末的124.5億元,與此對應的是可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由2012年初的19.48億元增加到年末的31.13億元,而該大筆的金額可以抵扣未來公司盈利時的應納稅所得額。∗ST鞍鋼如法炮製地將該種方法使用在2013年的前三季度,在扭虧爲盈的過程中得到了相同的利好收效。

如果我們按照舊的會計準則進行重述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所得稅費用,淨利潤等指標,ST鞍鋼的績效又如何呢?

對∗ST鞍鋼的相關指標進行財務重述,我們採用遞延法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如表3所示,結果我們發現,按照舊的方法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後,在 2013年的半年報中企業的利潤由6.88億元變爲-19.66億元,企業仍然是虧損的。在2012與2011年的淨利潤指標中,我們也發現企業的虧損額相比較調整前變化幅度都達到了將近200%,可以說,企業在2013年半年報中扭虧爲盈,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於企業的助力,不言而喻。可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於企業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盈餘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契機,使得虧損成爲企業扭虧爲盈的助力,虧損對於ST企業也許已經不再是一個包袱,而是一筆財富。

鑑於ST公司強烈的扭虧爲盈的動機,我們透過分析2012年其他的ST公司的報表數據發現,類似∗ST鞍鋼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盈餘管理的公司並不在少數。如∗ST國恆(000594),在2012年透過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681萬元,分別使得所得稅費用調整高達-503萬元,爲公司2013 年第一季度公司的利潤扭虧爲盈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三、案例引發的思考

1. 對∗ST鞍鋼案例的反思。前面的分析中提到企業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是預計未來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但是透過對∗ST鞍鋼的外部環境進行分析,我們發現由於整個市場的`不景氣,使得鋼鐵行業預期的整體需求小於供給,但是即便如此,在面臨退市的關鍵一年,鞍鋼仍然計提鉅額遞延所得稅資產,並由此增加所得稅收益,直接作用於淨利潤,爲公司扭虧爲盈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透過分析我們還得到:虧損不再是企業的一個包袱,或許已經成爲企業“保殼”的動力,尤其是在新的準則實施以後。另外,由於企業在利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不存在審計的風險,也變相地增加了利用遞延所得稅操縱利潤的空間。由此可見,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於ST公司進行盈餘管理的影響可見一斑。鑑於此,我們是不是可以預測在其他公司中,管理層會藉助於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利潤的直接性特點進行利潤的調整,從而滿足債務契約的要求,達到保障高管薪酬的目的呢?

2. 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操縱盈餘的認識。雖然,新的準則引入了資產負債觀,提高了會計資訊的質量,但是仍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所得稅準則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並沒有提出非常明確的要求,如企業對於將可抵扣虧損確認爲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定,給予了管理者很大的主觀性。其次,企業在是否準確確認和計量暫時性差異,並對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按規定確認當期的遞延所得稅項目方面有相當大操縱空間。遞延所得稅資產作爲長期資產,企業的確認是依據未來應納稅所得的可獲得性,即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爲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這就需要管理層對未來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判斷,這就使得個人主觀主義的產生並使得企業的報表受到影響,出現管理層可以利用這一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盈餘管理的現象。

 四、建議及研究展望

從上述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鑑於準則的不完善性,企業利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盈餘管理的行爲是存在的,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公司的治理,進一步完善會計準則。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當提高自身專業技能,對企業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嚴格把關,如是否可以考慮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審計。

本文缺陷之處在於分析的對象侷限在ST公司,對於其他的公司,在遞延所得稅方面的盈餘管理的手段與方法,尚不明確。此外,其他的盈餘管理方式是否對利用遞延所得稅進行盈餘管理產生影響,會稅之間的差異在遞延所得稅的確認與計量方面又有哪些影響,管理層會計政策的選擇對於遞延所得稅的確認與計量又有哪些影響等等,這些都將是以後關注與學習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