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許可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備案)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
二、《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貿部令[1995年第1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進階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於三年的從業經驗.
四、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七、進階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九、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許可程序
一、設立外商投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述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後7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檔案報送商務部備案。
二、設立外商投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檔案。
(二)上述檔案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上述檔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覈准後,發起人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
(三)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商務部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四、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並按照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範圍。
告知方式
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