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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出現虛報虧損問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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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規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的,在行爲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於虧損年度發生的虛報虧損行爲,在行爲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虧損企業出現虛報虧損問題如何處理

據此,如被稅務部門檢查出存在虛報虧損並造成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按《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即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虧損屬於虛報虧損,但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開辦稅是國稅機關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各項工作應在國稅機關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

各級國稅機關根據工作職能和權限,分級負責公開本級機關履行職責產生的應當予以公開的事項。

在公開本級機關事項時,對與該事項相關聯的上級機關作出的有關公開事項,也應負責一併予以公開。

各級國稅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爲該機關、該部門辦稅公開第一責任人,依照本辦法按職責範圍和管理權限,履行相應的辦稅公開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國稅機關(部門)應根據本單位(部門)職能,擔負相應的辦稅公開責任。各部門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具體分工如下:

(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辦稅公開項目的審覈。

(二)徵收管理部門負責辦稅公開的牽頭組織、協調等工作。

(三)監察部門負責辦稅公開的監督工作。包括受理、查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系統不依法履行辦稅公開義務機關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對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查處。

(四)辦公室、法規、稅政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範圍分口負責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

(五)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單位,包括辦稅服務廳,負責稅源管理、稅務檢查、稅收法律救濟等事項的部門和機構等,根據職責範圍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

(六)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及時幫助解決有關問題。下級國稅機關要嚴格落實上級要求,遇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