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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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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住所。沒有章程,公司就不能獲准成立。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修正案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修正案

xx市XX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並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爲:“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爲:“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爲:“公司經營範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爲:“公司經營範圍設計、製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20xx年7月9日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