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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徵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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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資源稅是如何徵稅的?有哪些徵稅原則呢?有哪些作用?

資源稅的徵稅原則

解釋:

資源稅的徵稅原則: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採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採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簡介: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爲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槓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採和利用爲對象所課徵的稅。開徵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資源稅範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範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採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爲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採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爲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爲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爲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計稅依據/資源稅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爲課稅數量;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爲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爲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爲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爲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爲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爲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徵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爲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爲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爲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係數折算爲液體鹽的數量作爲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制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係數(該係數的計算公式爲:耗鹽係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爲 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爲: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爲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徵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爲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製鹽、鹼等)耗鹽係數折算爲固體鹽的數量爲課稅數量。再製鹽的耗鹽係數是指單位再製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係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爲: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數量÷耗鹽係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製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