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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訴訟類型、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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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融資租賃公司是如何的?有哪些特徵?下面是小編整理該類公司的訴訟類型、問題以及建議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融資租賃公司訴訟類型、問題與建議

 

第一部分 融資租賃公司訴請類型

一、較爲常見且爭議不大的訴請類型(爲了論述的便利,擔保人的追索訴請未列入,實操中可根據擔保類型自行增加訴請項目)

(一)以繼續履行合同爲前提,根據租賃合同到期後的租賃物歸屬不同,訴請不同。

租賃物期滿歸承租人所有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主張承租人支付包括期末保留價在內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費用,但無權要求返還設備;租賃物期滿歸出租人所有的,則可以主張除期末保留價之外的全部下欠租金等費用,並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支付自租賃期滿之日到返還之日的使用費XX元,如果不能返還的,則賠償租賃物折價款XX元。

(二)以解除合同爲前提,根據租賃合同到期後的租賃物歸屬不同以及設備殘值足以衝抵損失與否,訴請不同。

1、約定承租人足額按時履約的租賃物期滿歸其所有,但是由於承租人違約,根據殘值能否覆蓋剩餘債權不同,融資公司在合同期滿時或行使加速到期權時,可提出以下兩種不同訴請:

(1)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承租人的訴請爲(殘值足夠覆蓋剩餘債權):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若有)。

(2)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承租人的訴請爲(殘值無法覆蓋剩餘債權):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XX元(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若有)。

2、約定租賃物期滿歸出租人所有,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承租人的訴請爲: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支付到期未付租金、逾期付款利息;返還租賃物,如果不能返還的,則賠償租賃物折價款XX元;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若有)。

(三)特殊情況,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爲出租人設計的兜底訴請。

針對承租人違約,最高院爲融資公司提供了兩次救濟途徑,但是爲了避免訴累,建議在起訴前充分評估承租人有無繼續履約的意願,並摸底其支付能力、租賃物能否被控制等事實,進而來判斷是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之訴,還是直接提出解除合同之訴。當然,如果無法提前確認的,則可依據該規定,先行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之訴,並根據執行情況決定是否啓動解除合同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相對較少但爭議較大的訴請類型

(一)同時起訴承租人及回購人的

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承租人、回購人,訴請爲:(1)判令承租人繼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2)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價、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回購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承租人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若有)。

(二)起訴並且執行承租人之後,再起訴回購人、保證人的

融資租賃公司起訴回購人、保證人,訴請爲:(1)判令回購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價、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若有)。

(三)拖回設備的同時主張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損失的

融資租賃公司起訴承租人,訴請爲:(1)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下欠租金、期末保留價、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承租人承擔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若有)。

第二部分 融資租賃公司常見問題

一、合同約定不清

1、回購條款

回購基本上成了融資租賃合作協議中常用的擔保條款,但是無論是條款界定還是條款執行,都因大家的認識不一,從而導致訴請設計和法律適用出現混亂的問題。

因此,上海高院在上海審判規則2016第10期專門在第一個問題就對“出租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回購合同如何定性”做了探討。對於回購條款的性質,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觀點:擔保合同、附條件的買賣合同、混合合同。上海高院的傾向觀點: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賣人三方合同框架,即回購合同是以附條件買賣合同爲形式,爲保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爲目的的一種混合合同,兼具保證和買賣的雙重屬性。

筆者認同上海高院認定回購爲混合合同的觀點,但不同的是,結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及回購條款的本意,筆者認爲回購的性質應爲透過債權轉讓+所有權轉讓實現出租人對租金足額回收的擔保。爲此,筆者曾在中國融資租賃專業門戶零壹租賃個人專欄上發表的《從融資租賃的屬性來看融資租賃交易回購擔保的性質之爭》一文中提到“回購只是一箇中間環節,除了對出租人履行回購責任外,還涉及到回購責任承擔後的追訴問題。所以,區別於銀行按揭,融資租賃回購時,必須要考慮回購人受讓融資租賃合同時,同時受讓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債權以及租賃物物權,否則必將影響到回購人透過融資物保全債權以及融資債權的完整性。”實際上這一問題最好的答案就在實務中各融資回購類的合同條款。爲此,筆者專門從辦理的案件中對所持有的各大融資租賃公司的合同版本做了摘錄(公司名稱做了處理),足以證實回購的對價就是債權+租賃物權:

某韓資品牌融資公司在《融資租賃合作協議的從屬協議》:

第9.1條約定:回購擔保,是指由於發生符合回購條件的情況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作爲回購方受讓租賃物件,乙方和丙方有義務以甲方要求的金額回購租賃物件。無論租賃合同是否已解除或被撤銷,乙方和丙方的回購擔保仍有效;在《回購通知書》明確:根據貴公司與我公司簽署的《融資租賃合作協議》的規定,我公司請貴公司履行回購義務,以現有狀態回購附表所列租賃物及《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我公司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