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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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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述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指南

出口企業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託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有關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其他單位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辦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二、提供資料

出口企業:

(1)《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使用ETS退稅的需提供《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託繳稅協議書》複印件。

(5)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託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託代理出口協議,不應提供上述第(2)、(3)項資料。

其他單位:

(1)《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2)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使用ETS退稅的需提供《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託繳稅協議書》複印件。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1)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數據、使用ETS退稅的需提供《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託繳稅協議書》複印件;

(2)根據所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以下對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以水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航空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公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臺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採用程租、期租和溼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程租、期租和溼租合同或協議。

——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3)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出口貨物勞務,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補充細化:

(1)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中標企業提供招標單位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複印件。

(2)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退稅帳戶證明。

(3)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按上述出口企業提供相應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原件(查驗)及複印件;

②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查驗)及複印件;

③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辦理程序

受理->審覈->審批

四、辦理時限

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