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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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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描述

上海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本指南適用於從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託出口協議的企業,以及需辦理特殊退稅的企業;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辦法的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二、辦理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三條;《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九條;《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

三、辦理條件

1.出口企業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託出口協議;

2.企業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

3.企業提供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附送的相關資料齊全。

四、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

五、申請資料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委託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企業不需提供);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委託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企業不需提供);

3.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託出口業務的企業提供委託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5.(1)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以水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航空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公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提供航天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2)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臺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範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3)採用程租、期租和溼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程租、期租和溼租合同或協議。

(4)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6.《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7.特殊退稅企業需附送以下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1)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出口企業如屬於分包單位的,申請退(免)稅時,須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2)用於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資的檔案副本。

(3)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供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有免稅品經營企業報關專用章;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並提供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4)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5)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提供銷售合同。

(6)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提供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並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7)生產並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註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註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8)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提供下列資料: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貿易方式爲“修理物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維修工作單(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

(9)爲國外(地區)企業的飛機(船舶)提供航線維護(航次維修)的貨物勞務,出口企業(維修企業)申報退(免)稅時應將國外(地區)企業名稱、航班號(船名)填寫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第22欄“備註”中,並提供以下資料:

•與被維修的國外(地區)企業簽訂的維修合同;

•出口發票;

•國外(地區)企業的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確認的維修單據〔須註明國外(地區)企業名稱和航班號(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