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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標準版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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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標準版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標準版範本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標準版篇1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爲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標準版篇2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爲,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條本企業由(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本企業名稱:;

第五條本企業住所:;

本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經濟性質

第六條本企業經濟性質爲。

第七條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本企業註冊資金萬元。

第九條本企業註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萬元。

第十條本企業註冊資金投資方式:投入貨幣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萬元;投入貨幣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萬元;投入貨幣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萬元;﹍﹍。

第五章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本企業經營範圍:(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本企業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後經營。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爲(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二);

(三);

第十四條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二);

(三);

第十五條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第十六條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範圍

第十七條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爲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爲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定;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後利潤%作爲發展基金;%作爲職工福利基金;%作爲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2、;

3、;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2、;

3、;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餘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本企業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後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月日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