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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融資的銀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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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爲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爲付款保證,但不適用於需要爲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於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爲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採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是銀行應委託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擔保憑證,銀行作爲擔保人,對委託人的債務或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訂立的合同規定,當委託人未能履行其合同義務時,受益人可按銀行保函的規定向保證人索償。
    國際商會於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示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而保函要求的'單據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於委託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這一區別,使兩者適用範圍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適用於各種經濟交易中,爲契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擔保。另外,如果委託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    必爲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銀行保函是擔保銀行爲借款方在向貸款銀行貸款時出具的擔保函,並承諾到期爲借款方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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