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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旅行社設立審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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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9月15日起,國家旅遊局正式受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申請,請相關申請人按照《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處提交申請材料。

外商投資旅行社設立審批指南

  

行政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

一、《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遊局令第30號)

申請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

申請材料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檔案(請用A4紙,附“目錄”頁逐項裝訂,一式兩份)

許可程序 :

一、申請人向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處提交申請材料,旅行社管理處審覈後確定是否受理;

二、旅行社管理處對受理的申請材料提出審批意見,報司領導及局領導審批;

三、對同意設立的,由國家旅遊局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及《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到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本人(或單位法人代表)需要委託他人來我處辦理申請事項的,由受委託人向旅行社管理處出具申請人委託書

審批期限: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相關資料:關於已設立的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換證工作的公告

根據《關於貫徹實施<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9月15日起,國家旅遊局將啓動對目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換證工作。請已設立的外商投資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委託書至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處辦理。

公司名稱要求

公司作爲法人,與自然人一樣,是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便明確主體的標誌和權利義務的歸屬。公司名稱在公司設立登記時作爲登記事項之—,在經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後,就成爲公司的`法定名稱。公司有了確定的名稱,等於是確立了自己的標誌,以區別於其他公司或者社會組織,也有利於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爲了使社會公衆透過公司名稱就能夠了解公司的性質、責任形式,進而能夠基本評價公司的實力、信用,維護公司及交易相對入的合法權益,保隨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公司名稱應當客觀反映社會公衆普遍關注的公司基本情況,特別是公司的責任形式。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公司名稱通常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司種類,公司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二是具體名稱,公司名稱的這部分內容,也應當依法確定,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的名稱,不得采用。如不得在公司名稱中含有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等。三是營業種類,公司名稱中的營業種類,雖然法律並無強制性規定,但一般慣例要求與其營業規模或者營業種類相適應,如上海本公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公司。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公司名稱經過依法登記後,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公司名稱只能由該公司使用,如該公司可以自由地將公司名稱使用於自己的經營活動中,而其他公司或者組織就不得使用該公司的名稱開展經營活動。如果他人非法使用該公司名稱,該公司有權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