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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跨縣(區)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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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後遷出。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跨縣(區)遷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辦理跨縣(區)遷出事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覈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的有效性;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審覈納稅人是否已辦結註銷事項,如未辦結,則不予受理,告知納稅人辦結註銷事項後再辦理遷出;
  2.覈准
  符合條件的,經系統錄入遷出資訊,覈准納稅人的跨區遷出事項,製作《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交納稅人。
  3.資料歸檔

納稅人跨縣(區)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