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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換營業執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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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換營業執照的程序:

一、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佈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

二、受理

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審查,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檔案、材料的,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申請檔案、材料需要覈實的,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覈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檔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將申請檔案、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5日內告知的',收取申請檔案、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檔案、材料的憑據,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五)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範圍的,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辦理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准予辦理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透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辦理的決定。

(三)透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准予辦理的決定;申請人透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辦理的決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檔案、材料原件與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請檔案、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辦理的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對申請檔案、材料覈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辦理的決定。

從事煤炭開採的,應當先經所在地縣(市、區)、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後報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所在地縣(市、區)、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且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日內(需要對申請檔案、材料覈實的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除當場作出准予辦理決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辦理的,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不予辦理決定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註明不予辦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