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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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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如下:

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1)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

(2)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

(3)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

(4)供暖費補貼;

供暖費補貼也稱爲“冬季取暖補貼”,國家勞動總局總新字[1979]176號檔案中規定的冬季取暖補貼是指北方高寒地區職工宿舍的取暖補貼。不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房屋取暖的費用。具體扣除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各地對發放“冬季取暖補貼”都有不同的規定,注意按當地政府的報銷範圍執行。

(5)職工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企業爲員工下發的降暑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注意區別職工防暑降溫費和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物品的區別。《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清涼飲料問題的覆函》(勞總護字[1980]65號)規定,“暑期對在高溫、露天作業的人員供應清涼飲料,是爲了保護這些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種輔助措施,一般是由有關單位配製,供應一定量的含鹽飲料,集體供應,共同飲用,不折發現金和實物。它不是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因此,企業夏天支付的清涼飲料費用不屬於職工防暑降溫費,不屬於福利費,而是勞動保護費。

另外注意,企業發放給職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溫用品,由於不符合《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清涼飲料問題的覆函》(勞總護字[1980]65號)檔案中“集體供應,共同飲用,不折發現金和實物”的規定,不屬於勞動保護費。對此類費用是否屬於福利費還是工資目前也無明確規定。

(6)職工困難補貼;

職工困難補貼是指企業對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低於困難補助標準的職工給予補助。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注意區別企業提供的職工困難補貼和工會提供的職工困難補貼是不同的,前者在企業職工福利費列支,後者在工會經費中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5號)檔案規定“職工困難補助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雖然該檔案已經作廢,但是這個解釋還是有參考價值。

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7)救濟費;

檔案沒有明確說是什麼救濟費,救濟費一般有三種,第一種是國家民政部門發放的救濟費,這和企業關係不大;第二種是下面要講到的撫卹救濟費,還有一個就是疾病救濟費了。《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這裏的.“病假工資”是針對尚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沿用原來醫療保險規定而言;疾病救濟費是針對已經實行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按照新的醫療保險規定而言的,是一種規範的提法。

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8)職工食堂經費補貼;

(9)職工交通補貼;

也就是俗稱的“上下班交通費”,一般是按企業規定的合理標準執行。如果地方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的規定,企業爲員工報銷的燃油費作爲職工交通補貼。

(10)喪葬補助費;

根據已經廢止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6]175號)規定,死亡喪葬補助費是指企業用於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

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11)撫卹費;

根據已經廢止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6]175號)規定,撫卹救濟費是指企業支付給死亡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卹和生活補助費用。

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12)安家費;

安家費是指職工退休、退職或工作調動時按財政部門的規定發給的安家補助。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13)探親假路費

具體扣除標準按各地政府規定執行。

(14)其他職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