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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擔保合同範本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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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擔保合同,有什麼注意事項?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提供的範本及注意內容,快來閱讀看看吧。

2016擔保合同範本及注意事項

工程擔保合同範本

總承包商付款(供貨)委託保證合同(試行)

編號:(工字)第號

委託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鑑於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於年月日簽訂編號爲《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同意爲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爲支付的行爲。

1.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第二條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範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元(大寫:)。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爲: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後日。

3.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變更後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爲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爲:      。

5.3本合同生效後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並按上述代償款項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並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範圍、注 冊資金、註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併、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透過第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法院起訴;

9.2向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擔保合同“五不要”

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不少人對擔保缺乏瞭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筆者認爲,訂立擔保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於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到時被擔保人無力償還須由自己負連帶責任時,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願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採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範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幹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三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透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後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後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四不要無知擔保。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範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麼“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五不要無效擔保。我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纔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爲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