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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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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工作和學習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資格或權力的檔案。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證明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離職證明精選15篇

公司離職證明1

茲有本單位員工陳億權,性別男,身份證: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爲:20xx年07月01日至20xx年06月30日,因員工個人發展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其接觸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自20xx年08月24日開始,我公司與該員工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本員工離職前職位爲:系統工程師。

特此證明。

廣州有限公司

20xx年八月二十四日

離職員工簽名:

公司離職證明2

首先,離職時間,是以辦完離職手續之日爲準,就是蓋章或簽字那天。法律規定試用期你可以三日之內提出離職,不一定必須是三日。如果一天能辦理也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應對員工不合格負舉證責任,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出具評定不合格的理由。試用期被辭退對以後找工作是沒有影響的,除非勞動者在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或者是觸犯國家法律。

最後,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你可以求助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

關於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資訊的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後。而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的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爲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郵件、錄音等。

提醒:要拒籤不利的離職證明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重要:勞動者不必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

一、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爲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

三、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公司離職證明3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爲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離職證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則是勞動關係,下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爲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爲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爲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爲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賠償金。

公司離職證明4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5

本人 ,身份證號,於 年 月 日入

職於上海紐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現於 年 月 日正式離職。結算及相關手續已於 年月日辦理完畢。結算工資共計: 元。本人已確認無誤。特此證明。

  確認簽字:

  年月日

  上海紐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實收現金: (離職人員領款,確認並簽名: 日期: )

公司離職證明6

問題:

本人之前於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到了20xx年11月左右,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藉口把我開除。

開除後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籤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edwin

答覆: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佈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

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爲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於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爲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爲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於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幹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公司離職證明7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8

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於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爲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爲《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儲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員工主動提出並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風險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就不會產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爭議。下面對此做幾點提示和建議:

1、企業應當將員工單方解除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加以區別,並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會產生相關風險,並導致爭議的發生。

(1)處理員工離職事宜時特別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將可能對法律性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用書面的方式予以確認並儲存,預防和規範相關法律風險。

(2)在辭職性離職中,由員工主動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企業一般法律風險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員工辭職的證據,對員工提出解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書面報告上面應當明確辭職原因爲員工基於單方意願。

(3)對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審查辭職理由。員工的辭職理由多爲個人原因,因此在辭職報告的理由中不應有企業違法、企業強迫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此類內容,企業應當要求員工予以修正,否則辭職性離職將轉化爲解僱性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書中明確繫辭職性離職,即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爲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由員工提出。

2、員工離職的程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那麼這種解除行爲,很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同時可能會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此筆者建議:

(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還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辦理工作交接相聯繫,透過對離職具體程序的細化來規範工作交接。

(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需要在日常管理中製作範本格式留用,並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書,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然責任。

(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4)妥善進行文字保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的勞動合同文字保管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對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仍然應當儲存二年以上備查。另外,從爭議證據保留和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來講,企業應當特別注意重要文書材料的日常性儲存和備案,並藉此完善必要書面材料的流程化管理。

公司離職證明9

本公司xx部門xx崗位員工(身份證號:xx)已於xx年xx月xx日正式離職,由於本公司的人事變動給您帶來的不便,盡請諒解。我公司鄭重聲明:

1、自即日起,離職人員在外從事的一切任何活動,皆屬於個人行爲,所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關;

2、本公司將安排其他人員與貴單位對接,貴單位可與本公司(聯繫電話:)直接聯繫。

感謝您一如既往支援本公司工作。

特此聲明!

  單位:

  日期:

公司離職證明10

離職證明

茲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爲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11

茲證明xx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此致

敬禮!

公司蓋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2

  離職證明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3

1、證明你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的。

2、你目前是個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3、你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瞭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公司離職證明14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

原則上以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爲主,否則每個員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開具的話,將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不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是否有風險?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離職當日,公司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給小王,因爲公司認爲小王刪掉了電腦裏面的部分資料,屬於交接不完整,按內部規定公司有權不開具離職證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資料。小王主張,由於公司沒有依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本人無法再就業,無法獲取新的勞動報酬,故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並以原工資標準賠償其從離職之日起至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xx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該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的原因大致有:1、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難以送達離職證明;3、企業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基於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辭而別,企業不應該或無法開具離職證明,看起來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檔案卻規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爲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從法律層面分析,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取勞動報酬,故原單位需賠償勞動者的相關損失。

司法實踐中,建議——企業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況下,主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

2、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注意,操作時還是無條件開具離職證明;此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上的約束作用)。

3、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他,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單位,因爲新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也可規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麼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公司離職證明15

茲證明:

侯文龍,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入職我公司,現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我公司工作期間表現良好、勇於創新,無不良表現。

經我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現已辦理交接手續,無任何經濟糾紛。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自由擇業。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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