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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四》模擬題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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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一:

2017司法考試《卷四》模擬題及答案解析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幹部區禮華退休後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裏安度晚年。後來區禮華於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住房都很寬裕,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願意購買此房。於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2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後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因爲龍家一時湊不出2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後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家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他們向龍乙索要房款,並說明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於是區家弟兄向龍乙索款又未果,區家三兄弟於是分別以龍乙爲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後,認爲區家三兄弟應爲共同原告,將3人的起訴合併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中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18000元作爲購房款給區家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其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爲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2萬元支付。

問題: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係與當事人如何?爲何種類型的訴訟?

2.法院受理時將區家三兄弟列爲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麼不妥之處?

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

試題二: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委員。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溫州市龍灣區參加龍灣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橫向聯繫會議”。26日晚9時許,楚某獨自一人來到溫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樹下石凳處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動與李某搭訕,問明其身份和嫖宿價格後,將李某帶到了他們商量好的嫖宿地點萬隆飯店,被治安聯防隊員抓獲,並扭送至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在龍灣區分局接受訊問時,楚某化名爲“常鍵”,謊稱自己是順民縣個體戶,態度十分惡劣,拒不承認自己的錯誤,並與訊問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發生口角。王某、向某對楚某進行了毆打,造成楚某多處淤傷。4月27日,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分局認定常鍵(楚某)“嫖宿暗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給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並於當日將其送交行政拘留所執行。溫州市龍灣區及順民縣人大常委會因楚某下落不明,四處尋找,4月28日,發現楚某被押在溫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將其保釋。

問題:

1.如果楚某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他可以向哪個機關申請複議?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間提出暫緩執行的申請並獲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否不用再執行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

3.如果複議機關維持了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楚某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楚某應以誰爲被告?

4.在一審期間,龍灣區分局又找到了萬隆飯店的服務員,對他們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筆錄,龍灣分局的行爲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證據作爲認定被認具體行政行爲合法的依據?

5.楚某由於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毆打,身體多處淤傷無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賠償?

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賠償?公安分局應按何賠償標準對其進行賠償?

7.龍灣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對楚某的損害承擔什麼責任?

8.如果龍灣區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後,又發現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滿14歲,龍灣分局應做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答案及解析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爲區家三兄弟,另一方爲龍家兩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區家三兄弟爲共同原告,龍家兩兄弟爲共同被告。

2.法院將三人的起訴合併審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爲區家三兄弟起訴的訴訟標的都是出自於同一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本案屬於當事人雙方都爲二人以上且標的是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

3.有。人民法院應追加龍甲爲共同被告,因爲本案爲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訴訟,龍甲爲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須參加訴訟,如果其不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依法追加其爲共同訴訟人。

4.該調解協議未經龍甲、區紹富同意而無效。法院不能據此簽發調解書。

2.答案及解析

1.楚某可以向溫州市公安局申請複議。

2.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暫緩執行並不意味不用再執行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而只是有條件的暫緩執行。一旦行政處罰開始執行,公安機關應及時退還交納人交納的保證金,並且執行原行政裁決。

3.如果複議機關維持了龍灣區分局的行政裁決,楚某應以龍灣區分局爲被告。

4.在一審期間,龍灣區分局又向證人收集證據的行爲不合法。《行政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第60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作爲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爲合法的依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爲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用的證據;(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爲具體行政行爲依據的證據。”因此,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證據作爲認定被訴具體行爲合法的依據。

5.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本案楚某遭到了治安民警的毆打致傷,顯然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6.楚某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龍灣區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公安分局應當支付楚某的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7.龍灣區分局可分別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進行追償。

8.如果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滿十四歲,龍灣分局應當將案件轉移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